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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

发 文 号:(85)水电电生字第97号
发布单位:(85)水电电生字第97号
气、水连接管接出点的数量应满足水位监视、水自动控制的需要。远传水位表和就地水位表应分与汽包连接。
5.3.3 气、水连接管接出位置与引出方式不应影响汽包水位的正确指示。
5.3.4 气水连接管内径应不小于25mm,当管长大于50mm或管弯曲时,内径应不小于50mm,以防形成假水位。
5.3.4.1 就地水位表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5.3.4.2 能在锅炉运行中冲洗和更换玻璃板、石英管、云母片等。
5.3.4.3 用两个及两个以上玻璃板或云母片组成一组的水位表,能连续显示 水位。
5.3.4.4 有放 水旋塞(或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旋塞的内径不小于8mm。
5.3.4.5 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如保护罩、快关阀、自动闭锁珠等。防护装置不得妨碍汽包水位的观察,并能在水位表损坏时保护人身安全。
5.3.4.6 水位表的可见范围应符合要求。
5.3.5 用远传水位表监视水位的锅炉,控制内至少装两个可靠的远传水位。每个远传水位表在运行规程规定的最低、最高安全水位刻度处应有明显标记。
差压式远传水位表应具有压力补劲能,以保证各种工况下都能显 示汽包中真实水位的变化。远传水位表必须定期核对,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远传水位表的缺陷。
5.4 其它测量仪表
5.4.1 每台锅炉应装下列温度测量仪表其精度和校验间隔符合有关规定:
5.4.1.1 过热器出口气温;
5.4.1.2 再热器进、出口气温;
5.4.1.3 减温器前后气温;
5.4.1.4 给水温度;
5.4.1.5 汽包壁温;
5.4.1.6 再热器入口烟温;
5.4.1.7 燃油锅炉炉前燃油温度;
5.4.1.8 排烟温度;
5.4.1.9 直流锅炉中间点温度。各水冷壁出口联箱工质温度;
5.4.1.10 过热器、再热器蛇形管金属壁温;
5.4.1.11 省煤器出口不温(可以用就地表计)。
5.4.2 火室燃烧锅炉,除运行人员在操作盘前能清晰地看到炉膛内燃烧的火焰外,都应配备炉膛火焰监视装置。燃用煤粉的火室燃烧锅炉一般应装有入炉风量表。
5.4.3 额定蒸气温度大于或等于450℃的锅炉,应装设蒸气温度记录仪表,并配有气温高低警报。
额蒸发量大于 75t/h的锅炉,应装设水流量、蒸气流量、汽包水位记录表和过热蒸压力记录表。
5.5锅炉自动调节及保护装置
5.5.1 每台锅炉都应有给水自动调节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00t/h的汽包锅炉宜设缺水、满水保护。
5.5.2 直流锅炉应有中间点温度高警报和断水保护装置.任何情况下当给水流量低于启动流量时应发出警报;锅炉进入纯直流运行状态后,中间点温度超过允许值时应发警报。给水断水时间超过制造厂规定的时间时应自动切断送入炉膛的一切燃料。
5.5.3 为防止直流锅炉水冷壁超压,宜装设水冷壁超压保护装置。
5.5.4 火室燃烧锅炉应有炉膛压力保护装置,以防止炉膛爆炸。
5.5.5 火室燃烧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5.5.5.1 全部吸风机跳闸时,自动切除全部送风机;
5.5.5.2 全部送风机跳闸时,自动切断送入炉膛的一切燃料
5.5.5.3 燃油、燃气锅炉的燃油、燃气压力及其雾化工质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油、气。
5.5.6 锅炉再热器应具备下列功能的保护装置:
5.5.6.1 再热器出口气温达到最高允许值时,自动投入事故喷水;
5.5.6.2 锅炉再热器气流中断时,应自动打开蒸气旁路、自动降低锅炉燃烧率或自动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再热器金属壁温不超过最高许用温度。
5.5.7 强制循环锅炉应有下列联锁和保护装置:
5.5.7.1 锅水循环泵进出口差压保护;
5.5.7.2 电动机内部水温高保护;
5.5.7.3 锅水循环泵出口阀与泵的联锁装置。
5.5.8 运行中锅炉保护装置与联锁不得任意退出停用,需要退出检查或维修时须经发电厂总工程师批准。
保护装置电源必须可靠,备用电源不应随意退出备用。
5.6 主要阀门
5.6.1 锅炉气水管道上的阀门及调整装置上应有明显标志,标明阀门的开关方向以及工质流动方向,主要调节阀门应有开度指示。阀门的操作机构应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在全开、全关位置有限制越位的机构。
5.6.2 采用定速水泵供水的锅炉,其省煤器前的给水进水管上应装设给水截止阀和给水调节阀。额定蒸发量在120t/h以上的锅炉给水截止阀应配备远方操作机构。
5.6.3 在汽包、过热器、再热器、面式减温器水室、自凝联箱、氯热交换器等可能聚集空气的部位均应装设空气阀。
5.6.4 下锅筒、不冷壁下联箱、省煤器进只联箱、过热器联箱、再热器联箱等可能有沉淀物或积水处,应装设排污阀、放水阀或疏水阀。排污管、放水管或疏水管应分别连接到各自的总管上,每管均应串接两个阀门,两阀门间的管段应尽量缩短。
5.6.5 锅炉事故放水管宜直接接至扩容器。扩容器的承压强度应考虑到事故放水工况下扩容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5.6.6 每台锅炉应有独立的排污、放水导出管并通向排污扩容器入口母管,在扩容器入口母管上不得装设截止阀。机组发电容量为125WM及以上的机组,每台炉应有一套污扩容系统。
5.6.7 锅炉排污、放水、疏水管道,应按受压元件管理。
5.6.8 母管制机组的锅炉与蒸气母管之间应有主汽阀,主汽阀要实现远动。
5.6.9 采用母管制供水的电厂,每条给水支管均应装设截止阀与逆止阀。两阀应紧接,按水流方向,逆止阀在前。
5.7 给水泵及其他
5.7.1 锅炉给水系统要保证安全可靠地向锅炉供水。在全厂停电时不能从厂外取得可靠厂用电源时,应装设备用汽动给水泵。
5.7.2 给水泵系统的布置,备用给水泵的台数、容量和给水压力储备由电厂设计单位按设计规程确定。
5.7.3 给水泵值班人员操作处应有与该泵供水系统相连的所有锅炉值班人员联系的通讯设备。
5.7.4 燃油、燃气锅炉必须装有速断阀,并实现远方控制,以保证事故时能迅速切断入炉燃料。速断阀应伴有旁路阀门,以便运行中期试验。试验完毕,旁路阀门应关闭并予闭锁。
燃油泵房或油、气燃料的集中控制地点与锅炉值班人员的操作地点应有信息联系设备。
六、锅炉的化学监督 
6.1 锅炉化学监督的任务是:防止气水系统和受压元件的腐蚀、结垢和积盐,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锅炉的气水品质,应符合SD163-85《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标准》的要求。
6.2 锅炉制造厂供应的管束、管材和设备均应经过严格的清扫,管子和管束内部不允许有泥沙、污物和明显的腐蚀现象。为防止上述役备、材料在储运中有雨水、泥沙灰尘进入,造成污染,其开口处均应用牢固的罩子封好。凡是可封好的设备应采取密封充氮保护或其他保护措施。安装单位应根据“电站锅炉产品技术条件”和“电力工业未安装设备维护管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进行验收和保管。锅炉正式投入生产前应做好停用保护和化学清洗工作。
6.3 汽包内蜕气水分离装置和清洗装置出厂前应妥善包、保管和防护,并应采取措施,防止运输途中碰撞变形或遭雨淋而发生腐蚀。
6.4 锅炉部件制造完毕进行部件(组件)水压试验后,应将存水排净,采取清理防腐措施,并立即可靠密封。
安装过程中的水压试验,推荐采用气压严密性预检查的方法,以便发现缺陷和进行处理。
对于立式布置或采用奥氏体钢管的过热器、再热器的锅炉,在整体水压试验时,应采用合格的除盐水。水压试验后,宜采用充氮(氮气顶压)保护。
6.5 在不具备可靠的化学水处理条件时,禁止锅炉启动。
6.6 锅炉在安装、试运行阶段,应按“火力发电厂建设和试运阶段的化学监督导则”实行化学监督。
6.7 运行单位必须根据“化学监督制度”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6.7.1 建立加药、排污及取样等监督制度;
6.7.2 应保持正常的锅内炉外水工况;
6.7.3 健全锅炉化学监督的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6.7.4 进行热化学试验和气水系统水质查定。
6.8 锅炉应有合格的水气取样装置。取样装置和取样点位置应保证取出的水、气样品具有代表性,并应经常保持良好的运动状态(包括取样的水温、水量及冷却器的冷却能力),以满足仪表连续监督的需要。
6.9 锅炉采用喷水减温时,减温水质量应保证减温后的蒸气中钠离子、二氧化硅和金属氧化物的含量均符合蒸气质量标准。
6.10 饱和蒸气中所含盐类在过热管内聚集会影响过热器安全运行,必要时应安排过热器清洗。
6.11  化学清洗按照“锅炉化学清洗导则”规定执行,应定期割管检查受热面管子内壁的腐蚀、结垢情况。当受热面沉积物(按酸洗法计算)达到表13的数值时,或锅炉化学清洗间隔时间超过表中规定极限值时,就应安排锅炉的化学清 洗的时间间隔,可根据运行水质的异常情况或大修时锅内检查情况作适当变更。以作燃料的锅炉和液态排渣炉,按高一级蒸气参数标准要求。
采用酸洗法进行锅炉化学清洗时,应注意不锈钢部件(如节流圈,温度表套,气水取样装置等)的防护,防止不锈钢的晶间腐蚀。
对工作压力大于5.88MPa(60kgf/cm2)的锅炉,在系统设计时应考虑:
6.11.1 清洗设备的安装场地;
6.11.2 厂用电系统要考虑清洗泵用的电源;
6.11.3 清洗处理排放废液,使其达到合格标准应具备的条件。
6.12 锅炉备用或停用时,必须根据停用时间长短,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对采用湿法保护的锅炉,冬天还应采取防冻措施。
6.13 胀接锅炉锅水中的游离NaOH含量,不得超过总含盐量(包括磷酸盐)的20%,为了防止锅炉的碱性腐蚀,当采取协调磷酸盐处理时,锅水钠离子与磷酸根离子的比值,一般应维持在2.5-2.8.
6.14 为了防止锅炉酸性腐蚀,当锅水pH值低于标准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若添加中和剂,锅水pH值不得超过其正常运行控制标准的上限。
一旦发现水冷壁向火侧内壁有腐蚀迹象时,必须采取预防进一步发展为氢脆的措施。
七、锅  炉  房
7.1 锅炉房建筑应符合下列规程要求;
7.1.1 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7.1.2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7.1.3 SDJ1-8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7.1.4 SDGJ4-78(试行)《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技术规定》;
7.1.5 劳动人事部和卫生部颁发的《工业企业设计噪声标准》
7.2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7.2.1 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7.2.2 锅炉房内不应与锅炉运行、检修无直接关系的设备;
7.2.3 锅炉房应有足够的采光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7.2.4 锅炉房内地面应平整,不应积水;
7.2.5 锅炉房应设置天窗,并有启闭设施;
7.2.6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7.3 锅炉房底层和运转层至少有出口。底层出口应分别设在两端。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内控制室、工作室的门应向锅炉内开。
寒冷地区锅炉房底层通向室外的通车用大门,宜设防寒门斗(或热风幕、电动卷帘门)。
锅炉房内通道和锅炉房出口应畅通无阻。
7.4 锅炉房内楼梯、平台、栏杆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标准:
7.4.1 GB4053.1-83《固定式钢直梯》;
7.4.2 GB4053.2-83《固定式钢斜梯》;
7.4.3 GB4053.3-83《固定式工业护栏杆》;
7.4.4 GB4053.4-8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锅炉外围的全部楼梯和平台应互相连通并能到达需要经常检查的各个部位。
相邻的各台锅炉主要平台之间,应设有互相连接的通道。锅炉房内检修场地楼板荷重,应满足锅炉检修时放置最重零部件的要求,并应有承重荷载及区域范围标记。
7.5 锅炉房照明应符合水利电力部SDGJ56-83《火 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
至少在下列地点,设事故照明:
7.5.1 锅炉前面和各锅炉之间的通道;
7.5.2 锅炉主要平台及楼梯;
7.5.3 操作盘、仪表和控制室;
7.5.4 汽包水位表;
7.5.5 除渣地点。
7.6 锅炉应采用水力、气力或密闭式机械除灰、除渣设备。除渣场地应便于操作、检修和通行。
7.7 低于锅炉房地面的地下室,在地面开口部位的四周应设有栏杆和护板。地下室内应有防水及排水设施。
锅炉房内沟道上应有与地面平齐的盖板。
7.8 锅炉起吊竖井四周应设有护网和围栏。
电梯竖井各层的门应有闭锁装置,以防止误开造成人员坠落。
7.9 锅炉露天布置时,设计中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考虑运行和检修的需要,采取防雨、防风、防冻、防腐以及必要的防雷措施。
八 有关安装、运行、检修和改造的原则规定
8.1 锅炉安装必须根据设计和设备的技术文件以及有关规程的要求,并应制定保证锅炉受监设备及其零部件安装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8.2 锅炉安装应在锅炉基础和构架验收合格后进行。在锅炉安装或检修过程中,如需在混凝土构架、基础、楼板上打砸孔洞时,应经技术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手续。施工完毕后应立即修复。
8.3 锅炉在安装过程中改变受压部件、元件和结构,使用与原设计材质、规格不符的钢材,以及安装工艺有重大改变时就与使用单位共同研究,征得制造厂同意,并作好记录。所有设计变更均应办理手续。
8.4 锅炉受压部件在未安装前应按“电力工业未安装设备维护保管规程”和设备的技术文件的要求,做好防腐和保管工作。
受压部件安装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管子内部清洁、无杂物。发现有严重腐蚀、超标缺陷、材质或规格不符时,应会同使用单位与设计、制造部门联系,商定处理办法。
8.5 汽包、联箱安装前,安装单位应查阅制造厂质量检查记录(包括无 损探伤记录)。制造厂提供的质量证明资料不全,或对制造质量有疑问时,应会同使用单位向制造厂提出质疑,要求补检或复查。
8.6 安装单位自行制作的受压部件、元件(如弯头、弯管),必须按技术部门批准的图纸和资料加工,并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应编制加工制作的工艺和技术要求,严格进行材质及成品的检验。
8.7 锅炉启动、调试,应根据设计资料,设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程要求编制下列试验计划(或技术组织措施):超压水压试验、烘炉、化学清洗、冲管、吹管、严密性试验、安全阀的调整和校验、热工控制设备、测量仪表、自动保护装置的调试和机组整套启动的技术组织措施。上述计划或措施需经启动委员会批准方准实施。启动、调试过程中的操作,应在调试人员的监护、指导下,由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运行人员担任。
8.8 锅炉验收时,安装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移交下列安装资料:
8.8.1 锅炉安装记录(包括设备检查和缺陷处理记录、焊接记录);
8.8.2 锅炉安装通知单;
8.8.3 锅炉安装竣工图;
8.8.4 锅炉试运行(包括启动调试各阶段)记录和技术签证;
8.8.5 安装单位自行加工、制作的受压部件和元件的图纸、资料;、检验记录;
8.8.6 安装单位使用的材质保证书,材质化验单,光谱分析资料;
8.8.7 焊接检验资料,包括射线探伤底片、金相、热处理、无损检验资料等。
上述资料应在整套启动试运结束后一个月内移交。
8.9 发电厂必须根据《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以及本规程的要求,参照水利电力部部颁锅炉运行规程,结合设备系统实际、运行经验以及制造厂技术文件,编制现场锅炉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各种系统图和有关运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锅炉启动、停炉的方式,应根据设备结构特点,通过试验确定,并绘制锅炉压力、温度升(降)速度的控制曲线。
锅炉后压力尚未降低至大气压力时,仍需对锅炉严密监视。
8.10 对锅炉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
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做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事。
任何领导人员不得强迫运行值班人员违章操作。
8.11 锅炉遇有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炉膛送入燃料,再视具体情况正确处理:
8.11.1 锅炉严重缺水;
8.11.2 锅炉严重满水;
8.11.3 直流锅炉断水;
8.11.4 水位表失效,无法监视水位;
8.11.5 主蒸气管、再热气管、主给水管爆破;
8.11.6 再热器蒸气中断(制造厂有规定者除外);
8.11.7 炉膛熄火;
8.11.8 燃油(气)锅炉油(气)压力严重下降;
8.11.9 安全阀全部失效或锅炉超压;
8.11.10 热工仪表、控制电源中断,无法监视、调整主要运行参数;
8.11.11 严重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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