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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给轻工业部的复函

发 文 号:劳人护【1983】3号
发布单位:劳人护【1983】3号

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给轻工业部的复函
你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的来文收悉。经与有关单位研究,同意你部《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中所列的六十七个工种,作为提前退休工种试行。这类工种的工人在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办理。请在试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如有什么问题请即告知我部。
附:
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
说  明
一、为了明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丁款和国务院有关工人、职员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所指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等工作在轻工业中的具体工种范围,以便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特制定本表。
二、本表所列的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是按照轻工各行业直接接触毒物的毒性及其劳动繁重、高温程度来划分的。划分的范围和标准是:
1.本表所列的是危害较大,有代表性的轻工行业,并按照行业归口的原则,只划入属于轻工业部归口的行业。属于其他工业部门归口的行业没有划入。
2.本表所列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只限于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种,对于非常年性的以及非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如由于毒物扩散而影响其他工种的,均未列入。
3.对于轻工生产中常年接触粉尘作业(如玻璃、陶瓷等行业)的工种(不包括在内),主要在工艺过程中采取防护措施解决,未列入本表。
4.对于轻工行业所接触的毒物,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并不明显造成慢性中毒,一般只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造成急性中毒的工种,也未列入本表。
三、在试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各轻工工种,必须同本表生产方式、同工种范围、同劳动条件者,方可作为轻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如因劳动组织不同而与所划的“范围”有出入时,可根据划分的条件,由各省、市、自治区轻工业部门调整,并送劳动部门备案。
2.与本表劳动条件和该工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相同的车间维修保全工、化验工,常年跟班的技术人员以及污水处理工等,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省、市、自治区轻工业部门审核,并征得同级卫生部门的意见后,经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3.轻工业各行业中,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非轻工业生产工种,以及高温、高空、井下、野外和特别的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经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4.各省、市、自治区轻工业部门认为需要增列划入轻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时,可提出划入的依据,报轻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平衡审定,经劳动人事部批准后执行。
5.各级轻工业部门和企业都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从根本上解决有毒有害物质对工人的危害。企业通过技术革新、技术革命,改革生产工艺,或者由于原料的改变从根本上消除了有害健康因素后,即不再作为轻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的工种。
6.从一九八三年起,凡新建的轻工业企业,都必须贯彻“三同时”的精神,今后不应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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