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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老年工人建议书

发 文 号:第162号建议书
发布单位:第162号建议书

第162号建议书
老年工人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召集,于一九八0年六月四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六届会议,并忆及一九五八年(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未在其中将年龄列入歧视理由,而提供增加新的理由的可能,并忆及一九六四年就业政策建议书和一九七五年人力资源开发建议书中有关老年工人的具体条款,并忆及现有文件的条款中关于老年人的社会保障,特别是一九六七年残疾、老年和遗属津贴公约和建议书,并忆及一九七五年国际劳工组织第六十届大会通过的(女工机会和待遇平等宣言)第3段第6条的条款,并考虑到有必要在现有文件中补充有关老年工人的机会和待遇平等的标准、保护他们就业的标准和准备并进入退休的标准,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老年工人工作和退休的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于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0年老年工人建议书:
一、总则
1.(1)本建议书适用于所有因年龄增大而在就业和职业方面面临困难的工人。
(2)为使本建议书有效,各国得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实践一致并适合本国国情的方式,根据具体年龄组,采用比较准确定义,阐明本建议书适用于哪些工人。
(3)为此,本建议书所适用的工人属于“老年人”。
2.老年工人就业问题应由统筹兼顾的全面就业政策来处理,而且在企业一级,作为统筹兼顾的社会政策,应照顾到所有年龄组,从而确保就业问题不会从一个年龄组转移到另一个年龄组。
二、机会和待遇平等
3.各会员国应以一项国家政策来促进工人的机会和待遇平等,无论他们的年龄大小,并且在其法律或条例以及有关的实践方面,采取措施,防止对老年工人的就业和职业的歧视。
4.各会员国应采用适合于本国国情和实践的方法:
(a)制定条款,使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有效地参与制定本建议书第3段提及的政策;
(b)制定条款,使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有效参与促进承认和执行该政策;
(c)制定适当的法律或促进适当的计划以确保对该政策的承认和执行。
5.在不因他们年龄而受歧视的情况下,老年人应与其他工人一样享有机会与待遇平等,特别是:
(a)有机会得到职业指导和工作安置服务;
(b)考虑到他们的个人技能、经验和资格,有机会得到:
(Ⅰ)他们在公共和私人部门中所选择的工作,除非在一些例外情况下,由于某些类型的工作提出特殊要求、条件和规则,对年龄有所限制;
(Ⅱ)职业培训的便利条件,特别是进修和再培训;
(Ⅲ)带酬离职学习,特别是为培训和工会教育的目的;
(Ⅳ)晋级和合理的任务分配;
(c)受制于有关解雇的国家法律和实践和有关本建议书第22段提及的考核结果的就业保障;
(d)同工同酬;
(e)社会保障措施和福利津贴;
(f)工作条件,包括职业安全与卫生措施;
(g)住房、社会服务和医疗设施的待遇,特别是与职业活动或就业有关的待遇。
6.各会员国应审核有关的法定条款和行政规章制度与实践,使之符合本建议书第3段提及的政策。
7.各会员国应以适合国情和实践的方法:
(a)尽量保证在某一政府当局的领导或监督下,在所有的活动中执行本建议书第3段提及的政策;
(b)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以及其他任何有关机构进行合作,促进在所有活动中执行该政策。
8.老年工人和工会组织以及雇主及其组织应有机会与被授权审议和调查涉及机会和待遇均等的控诉的机构接触,以便纠正任何违反该政策的作法。
9.应采取各种适当措施,保证在职业指导、培训和工作安置服务方面为老年工人提供他们所需的设施、建议和协助,使他们能充分利用机会和待遇的平等。
10.实施本建议书第3段提及的政策时不应对公认的对老年工人必要的特殊保护或协助有不利影响。
三、保护
11.在国家改善工人工作生涯中各个阶段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的政策范畴内,应在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代表的参与下,制定适合国情和实践和措施,使老年工人能在良好的条件下继续就业。
12.(1)应在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参与下开展研究,以确定会加速老化的一些活动类型,或老年工人在适应其工作要求方面存在哪些困难,找出原因,想出适当的解决方法。
(2)此类研究应作为评价工作和相应技能总体制中的一部分。
(3)研究成果应广为传播,特别是传播到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果需要,通过这些组织传播到有关老年工人。
13.当老年工人在适应工作方面遇到的困难主要是年龄原因时,应根据有关活动的类型采取适当措施,以便;
(a)改善会加速老化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
(b)对超出有关工人的能力、导致压力或过度紧张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时进行变更,特别是限制加班工时;
(c)利用一切拥有的技术手段,特别是劳动经济学的原则,调整工人的工作及其内容,以便保证健康、防止事故和维持工作能力;
(d)为工人的健康状况提供更系统的监督;
(e)为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在工作现场提供适当的监督。
14.为使本建议书第13段(b)条有效而采取的措施中,根据每个国家的普遍作法,经与工人代表协商后,或由代表他们的组织参与下,或通过集体谈判,在企业一级采取以下措施:
(a)减少从事艰苦、危险或有害健康的工作的老年工人的日工时和周工时;
(b)对所有提出减少工时的老年工人,在他们达到工人正常享受养老金日期之前的规定时间,促进逐步减少工时;
(c)根据工龄或年龄,增加带薪年假;
(d)使老年工人根据自己的方便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特别是安排他们非全日工作和提供弹性工时;
(e)在一定年限的连续或间断倒班工作之后,安排老年工人从事正常日间工时的工作。
15.尽一切努力,通过如仝一九七五年人力资源开发建议书第50段所规定的那样一些指导和培训措施,解决老年工人遇到的困难。
16.(1)在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参与下,如有可能,应采以措施,对老年工人实行适于他们需要的报酬体制;
(2)这些措施应包括:
(a)采用不仅考虑到工作速度,而且考虑到技术和经验的报酬体制;
(b)把老年工人从计量付酬的工作调至计时付酬的工作。
17.还可以采取措施,向提出要求的老年工人提供本专业或其他专业的就业机会,使他们在不减少收入的情况下充分利用自己的才能和经验。
18.当裁减工人时,尤其是在夕阳工业,应特别考虑到老年工人的特殊需要,例如提供其他产业的再培训,使老年工人获得新的工作岗位而向他们提供协助,或提供充分的收入保护或经济补偿。
19.应特别帮助因家庭责任失业之后而寻找工作的老年人就业或再就业。
四、准备和进入退休
20.就本建议书本章而言:
(a)“规定”一词系指由本建议书第31段确定,或由其提及的措施之一;
(b)“老年津贴”一词系指对超过规定年龄生存的人员提供的津贴;
(c)“退休津贴”一词系指老年津贴,但条件是停止任何有收入的活动;
(d)“通常由年龄来确定工人享有老年津贴的资格”的表述系指给予老年津贴的规定年龄,参照该年龄可提前或推迟给予津贴;
(e)“长期服务津贴”一词系指仅根据是否达到一个获得资格的长期期限而给予的津贴,不论年龄大小;
(f)“资格期限”一词系指交纳保险金的期限,或雇用期限,或居住期限,或据此而规定的任何一种组合。
21.只要可能,应对以下几点采取措施:
(a)确保在一个由工作生活逐渐过渡到自由活动的一段时期中,自愿退休;
(b)使由年龄确定养老金资格的作法更灵活。
22.应根据前一段和本建议书第3段,审认规定在某一指定年龄强制解雇的法律和其他条款。
23.(1)根据各国的特别津贴政策,每个会员国应努力保证逐渐减少工时,已达到规定水平的老年工人,或已开始非全日工作的工人,在他们达到通常使工人有资格获得老年津贴的年龄之前的规定期限内,领取对其收入减少的部分给予的部分特别津贴或全部补偿。
(2)应规定本段第(1)小段提及的特别津贴的数额和条件,如合适,应将特别津贴作为收入,以便计算老年津贴,同时在计算时也应考虑领取特别津贴的时间。
24.(1)老年工人在达到通常使工人获得老年津贴资格的年龄之前的规定时间内失业者,如有失业保险制度,应在该年龄之前继续领取失业津贴或足够的收入维持费。
(2)另一种情况,已失业一年以上的老年工人应有资格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日期之前的规定时间内享受提前退休津贴;提前退休津贴的发放不应依据一个比工人正常领取老年津贴的年龄所要求的更长的资格期限而定,并且其数额相当于有关工人在其年龄期间可能领取的津贴数额不应被减少,以此来抵销可能更长的交费时间。但在计算该数额时,不应将实际年龄和正常领取老年津贴的年龄之间的差额时间包括在取得资格的期限内。
25.(1)老年工人:
(a)凡从事艰苦或有损健康职业的工人,为老年津贴的目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或国家实践或
(b)被确定其健康不适于规定程度的工作,应有资格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日期之前的规定时间内享受提前退休津贴,津贴的发放应依据规定取得资格的期限;津贴的数额与有关工人在达到正常领取老年津贴年龄时的津贴数额一致,不应被减少,以此来抵销很可能更长的交费时间。但在计算该数额时,不应将实际年龄和正常领取老年津贴的年龄之间的差额时间包括在取得资格的期限内。
(2)本段第(1)小段的条款不适用于:
(a)因残疾丧失工作能力,其程度至少相当于取得提前退休津贴资格的残疾要求标准,无法工作而领取残疾或其他养老金的人;
(b)通过职业养老金制度或其他社会保障津贴领到足够津贴的人。
26.第24段和25段规定对其不适用的老年工人应有资格在达到正常领取老年津贴年龄之前的规定时间内享受提前退休的老年津贴,条件是在根据他们当时年龄应领取的任何定期老年津贴的数额中作相应的削减。
27.如老年工人其老年津贴是根据交纳费用或工作年限的制度而定者,则在规定的资格期限之后应有权享受长期工龄津贴。
28.本建议书第26段和27段的条款可不适用于老人在65岁或更少岁数有资格享受老年津贴的制度。
29.身体健康适宜于工作的老年工人应可以推迟申请老年津贴至通常获得老年津贴的年龄之后。例如为满足取得老年津贴资格的所有条件或是考虑到推迟退休年龄增加了工作年限或交纳费用年限从而可以领取较高的津贴等。
30.(1)应在雇主和工人的代表组织及其他有关机构的参与下,在结束工作生涯之前的几年中,实施退休准备计划。为此,应考虑到一九七四年的带酬脱产学习公约。
(2)此类计划特别应使有关人员能够制定自己的退休计划,并适应新的形势,为此应向他们提供以下信息:
(a)收入,特别是他们可以期望领到的老年津贴,他们作为退休人员的纳税情况,以及与他们有关的利益,如医药治疗、社会服务和降低某些公共服务费用;
(b)继续职业活动的机会和条件,特别是非全日制工作,以及自谋职业的可能性;
(c)老化过程和抗衰老措施,如医疗检查、体育锻炼和恰当的饮食;
(d)如何利用闲遐时间;
(e)可利用的成人教育设施,无论是为了克服退休后的特殊问题或是为了保持和发展自己的爱好和技能。
五、实施
31.可通过法律、条例、集体协议或其他任何与国家实践一致方式,并考虑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必要时分阶段使本建议书生效。
32.应采取适当措施,通告公众,尤其是负有指导、培训、工作安置责任的人和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以及雇主、工人和代表他们的组织有关老年工人可能遇到的问题,特别是本建议书第5段涉及的问题和帮助他们克服问题的愿望。
33.应采取措施保证老年工人充分了解他们的权利和机会,并鼓励他们利用这些权利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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