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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保护工人以防工作环境中因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引起职业危害建议书

发 文 号:第156号建议书
发布单位:第156号建议书

第156号建议书
保护工人以防工作环境中因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引起职业危害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七七年六月一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三届会议,并注意到现行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条款,特别是一九五三年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一九五九年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一九六0年防辐射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三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四年因工受伤福利待遇公约,一九六四年(商业和办事处所)卫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一年苯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一九七四年职业癌公约和建议书,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以补充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于一九七七年六月二十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建议书:
一、范围
1.(1)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和本建议书的各项规定应在可能的最大程度上应用于经济活动的所有部门。
(2)应采取措施,对于在与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和本建议书中所规定的类似的工作环境中进行工作的自雇人员予以保护。
二、预防和保护措施
2.(1)主管当局应对由雇主负责的对工作环境中的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进行检测的性质、次数和其他条件作出规定。
(2)在机器或设备首次使用或进行重大改装时,或采用新的工作程序时,应在工作环境中对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第8条所述关于暴露的限度作专门的检测。
3.雇主应负责对用于检测工作环境中的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的设备安排定期的检查、维修和校准。
4.工人和/或其代表以及监察机构应能查阅工作环境检测记录,以及用于检测的仪器和设备的检查、维修和校准记录。
5.凡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险的易于在工作环境的空气环境的空气中传播的物质应代之以少害或无害的物质。
6.凡能引起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第3条所规定的空气污染、噪音或振动的工作程序应尽量代之以较少引起或不引起空气污染、噪音或振动的工作程序。
7.主管当局应确定哪些物质应禁止制造、供应或在工作环境中使用,或需经其特别核准以便要求遵守专门的预防或保护措施。
8.(1)在特定情况下,主管当局批准机器和设备在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方面排动方面排放水平的标准。
(2)应通过以下方式恰当达到这些标准:
(a)设计;或
(b)内装设备;或
(c)安装时采取技术措施。
(3)应责令机器或设备的制造者或供应者确保遵守这些标准。
9.根据最新技术知识不再符合本建议书第8条要求的机器和设备,在必要情况下,其制造、供应或使用应由主管当局核准,要求其遵守其他恰当的技术或行政保护措施。
10.本建议书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不应解除雇主履行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第6条的义务。
11.雇主应保证对机器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注意有害物质、粉尘、噪音和振动的排放。
12.主管当局为保护工人的健康,得到必要时制定核准个人保护用品的程序。
13.主管当局应按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第9条(b)项的要求,在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后,通过适当的劳动组织制度或进度计划,包括减少工作时间而不降低报酬的办法,规定或促使减少暴露。
14.主管当局在为预防和控制工作环境中的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制定措施时,应考虑国际劳工局制定的最新的实践守则或指南、国际劳工局可能召开的专家会议的结论以及其他合格机构提供的信息。
15.主管当局在为预防和控制工作环境中的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制定措施时,应顾及保护工作环境和保护大环境之间的关系。
三、对于工人健康的监督
16.(1)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第11条规定的对工人健康的监督,经主管当局确定,应包括:
(a)分派工作前进行的体格检查;
(b)经适当间隔期进行定期的体格检查;
(c)为控制暴露程度并监督有关工人的健康状况而可能需要进行的生物或其他的测试或调查;
(d)在分派的工作停止后的体格检查或生物或其他的测试或调查,在有医嘱的情况下,应作为工人的权利经常并在相当长时期内向其提供。
(2)主管当局应要求将这种检查或测试的结果通知工人,并在工人的要求下通知其私人医生。
17.本建议书第16条规定的监督通常应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并应对工人免费。
18.(1)主管当局应建立一种记录制度,将按照本建议书第16条所得的医疗信息登记在案,并应确定此种制度的运行方式。应作出规定将这些记录保持一个适当的时期,以保证在进行流行病学研究或其他研究时得以取用,条件是只有主管当局可以允许作个人认证。
(2)在主管当局确定的范围内,这些记录应包含有关工作环境中对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的职业暴露的信息。
19.当继续分派工人从事暴露于空气污染、噪音或振动的工作在医学上被认为不可取时,应根据国家的实践和条件,为有关工人提供其他合适的工作并通过社会保障措施或其他办法维持其以前的收入。
20.在实施本建议书时,工人根据社会保障或社会保险立法所享受的权利不应受到不利影响。
四、训练、信息和研究
21.(1)主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以促进在预防、控制和防范工作环境中现存的和潜在的因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所致职业危害方面,对一切有关人员进行训练和提供信息。
(2)关于在工作环境中因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而易于对工人的健康产生有害后果的工程、措施和决定;雇主应事先通知企业中的工人代表并与之进行磋商。
(3)在工人被分派从事暴露于空气污染、噪音或振动所致危害的工作以前,雇主应将危害、安全和卫生措施以及获得医疗服务的可能性告诉工人。
22.(1)主管当局应在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密切合作下,适当时,在国际组织和本国组织的帮助下,倡导、协助和促进对预防和控制工作环境中因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所致危害的研究。
(2)应将这种研究的目标和成果通知一切有关人员。
23.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应采取积极行动,实行以预防、控制和防范业已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工作环境中因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所致职业危害为目的的训练和信息计划。
24.企业内工人代表应享有便利条件和工资照付的必要时间,以便在预防、控制和防范业已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工作环境中因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所致职业危害方面起积极的作用。为此,他们应有权向他们所选择的公认的专家求得协助。
25.凡在工作场所采用一种易于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物质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在下列问题上获得充分的信息:
(a)对该物质的任何有关测试的结果;
(b)为确保正确使用该物质使其不致危害工人健康所需具备的条件。
五、实施措施
26.各会员国应:
(a)通过法律或条例或通过符合本国实践和条件的任何其他方法,采取包括必要时酌情惩罚在内的各处步骤,以实施本建议书的各项规定;
(b)为监督本建议书各项规定的实施,提供适当的监察或查明适当的监察业已进行;
(c)在本国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尽带努力从事以上事宜。
27.为实施本建议书的各项规定,主管当局应与有关的、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磋商,并酌商制造商、供货者和进口商组织。
28.(1)本建议书关于机器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供应的指定标准的规定应立即适用于新制造的机器和设备。
(2)主管当局应为改造现有的机器和设备,尽快按种类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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