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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保护未成年海员建议书

发 文 号:第153号建议书
发布单位:第153号建议书

第153号建议书
保护未成年海员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二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三项关于保护未成年海员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七六年保护未成年海员建议书。
一、实施方法
1.本建议书可按各国具体情况通过国家法律或条例、集体协议、企业规章、仲裁裁定、司法判决或其他适当方式确保其实施。
二、定义和适用范围
2.就本建议书而言,“未成年海员”系指年龄不到十八岁不论以何种身份受雇于下列船只以外的海船上工作的所有年轻人:
(a)战船;
(b)用于捕鱼或与之直接相关、如捕鲸或类似作业的船只。
(Ⅰ)在与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后,国家法律或条例为实施本建议书应确定何种船舶为海船;
(Ⅱ)本建议书不适用于正在教练船接受培训或按主管当局与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后所同意的条件接受正规培训的青年人。
三、目标
3.雇佣年轻海员的船舶所注册的每个国家应采取措施,以实现:
(a)对这些年轻海员的切保护,包括维护其健康和安全,培养其优良品德并提高其一般福利;
(b)从他们的自身利益和提高船上作业的效益以及从海上财产和生命的安全考虑,向他们提供职业病指导及职业病训练和培训,便于其在所从事的海上职业中不断晋升。
四、许可的工作时数及休息时间
4.(1)无论在海上还是在港口,以下各项所规定的措施应予贯彻:
(a)年轻海员的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加点加班的习惯做法应尽可能避免;
(b)除每次就餐应给予足够的休息外,年轻海员至少应有一小时的休息时间用正餐;
(c)国家法律、条例或集体协议应作出规定,不得让年轻海员从事夜间工作,即午夜前后连续九小时以上的工作;
(d)年轻海员每工作两小时后应即得到 一刻钟的休息。
(2)若出现以下情况,上文(1)款的规定可作为例外不予执行:
(a)年轻海员因在驾驶台、机房或一般业务当班而无法协调,或因工作按班组进行而不允许执行;
(b)年轻海员按既定的学习计划而接受的培训可能会因而受到影响;
(c)出于船上作业的需要。
上述例外应有笔录,指明原因,且有船长签字。
5.如出现紧急情况,对以正文而后安全构成威协时,年轻海员不得因本建议书第4条的规定逃避其在船长率领下工作的一般责任:
(a)船上船员、旅客、货物或船只本身的安全;
(b)其他船只及其所载人员或货物的安全。
五、遣返
6.(1)首次出航国外的年轻海员在船上工作至少四个月后,若显示出不适应海上生活,应在此后出现的有该船注册国或该年轻海员所属国家领事馆的第一艘船舶的停泊地免费被遣送回国。按上述情况进行的遣返及其原因应向给该年轻海员颁发出航海证、准许其登船的有关当局报告。
(2)一年轻海员若在一艘前住国外的船上工作六个月而未休假,若该船在此期间未回到该年轻海员的居住国,且在此后三个月中也不会前往,则该年轻海员有权要求免费被送回到其居住国原来的受聘地去度过其在出航期间所积累的假期。
六、工作上的安全和卫生教育
7.应为年轻海员的安全和卫生制定 一些规章。
8.上述规章应包括上岗之前和工作期间须进行体格检查的一般规定,及可能适用于海员工作特点的有关预防意外事故和劳动保健的规定。此外,这些规章还应订出措施,尽量减少年轻海员在行使任务中可能遇到的职业风险。
9.(1)上述规章还应规定一些限制,防止主管当局认为其尚不完全具备这方面资格的年轻海员,在没有适当监督和教育的情况下从事某些有发生事故的特别风险、会有害于其健康或发育、或对成熟程序、工作经历和专业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工作。
(2)主管当局在上述规章中确定需要加以限制的工种时,应特别考虑包含下列工作的工种:
(a)搬起、挪动或运送重荷或重物;
(b)在锅炉、水池和隔离舱内进行的工作;
(c)须承受达到有害人体健康程度的噪音和振荡的工作;
(d)操作起重机械或其他非人力操纵的设备或器械以及向操作此类机械的人员发信号的工作;
(e)对系泊或牵引缆或停泊锚链的操作;
(f)帆缆索具的操作;
(g)恶劣天气下在桅杆或甲板上的工作;
(h)夜间值勤;
(i)电气设备的维护;
(j)同可能有害人体的物质或有害物理因素,如带危险性或有毒物质的接触及承受电离辐射;
(k)清洗厨房炊具;
(l)驾驶或负责小艇。
10.主管当局应采取或通过适当机构采取切实措施,特别是通过在航海学校开设适当课程和按一九七0年事故防止建议书(海员)第8条第2款所指出的方式对青年开展公开宣传活动和职业教育,并对年轻海员在船上的工作进行监督,为年轻海员提供在船上如何防止意外事故和保护健康的知识。
11.无论在陆地还是在船上,为年轻海员制定的教育和培训计划应按照其需要,就一九七0年海员职业培训建议书第12条(f)项和为各国政府制定的工业企业安全典型条例(条例)第237条所提到的问题展开教育,就吸毒及其他有害物质或有害活动对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可能造成的危害提供指导。
七、职业指导、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可能
12.主管当局应根据本国的条件,考虑实施正文第13至20条提出的各种政策和措施。
13.应让青年了解以下有关情况:培训的可能、就业前景、按照一九七0年海员职业培训建议书第7条进入海运业的条件、船上就业和工作条件、集体协议的基本情况以及海上工作法规给海员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14.应采取措施,按一九七0年海员职业培训建议书第2条所提出的目标,向年轻海员提供教育及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15.(1)有关航海职业的初级培训和深造应尽可能全面,必要时应与较深入的普通教育结合起来。
(2)上述培训和进修应将理论教育和系统的实际操作结合起来进行,为学员进入航海业准备条件。
(3)航海业的培训标准,在可能情况下应与陆地职业培训的标准协调一致,以便学员能够获得为国内所承认并为航海业和其他经济部门都能接受的资格。
16.应鼓励年轻海员接受有关船上就业的预备教育和预备培训,并在以后通过一九七0年海员职业培训建议书第10条1-5款所述的各种资助形式继续进行其普通教育或职业教育。
17.应向每个没有航海经验的年轻人提供一九七0年海员职业培训建议书第12条(g)项和第15条分别提到的普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机会。
18.年轻海员应有机会在船上继续接受普通教育和职业培训,使其能掌握为圆满完成其工作任务所需的知识和经验,具备晋升所要求的条件并提高其文化和技术知识水平。在这方面,船长和高级船员应鼓励和帮助年轻海员充分利用和发挥其在预备培训中学到的技能和知识,取得适当的船上工作的实际经验,并在海上航行中继续其自修课程。
19.除一九七0年海员职业培训建议书第20-25条提到的培训手段外,年轻海员应有可能:
(a)通过船上培训、函授教育、程序教育或其他符合年轻海员获得晋升资格的愿望,涉及一般学科和航海学科的自学等手段,在船上继续接受培训;
(b)在船上继续学习其他方面的课程,达到被承认的水平。
20.如有可能,船上为年轻海员提供的学习条件应包括适宜学习的场所,船上图书馆以及自修所需的适当器物;如有可能,年轻海员在其学习中应能得到受聘定期来船上负责教学工作的巡回教员的特别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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