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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7年12月28日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发 文 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5号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日期:2007-12-28
实施日期:2008-0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焊接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

  (二)组织制定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大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题库,并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

  (三)监督检查考核中心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四)审查考核中心的考试计划和考试结果,并向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颁发资格证书;

  (五)归档和保存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鉴定委员会,具体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选定为考核中心:

  (一)建立了健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质量保证体系,具有完善的考核和管理制度、考试细则、满足考试要求的焊接工艺规程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题库等;

  (二)具有5年以上的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业绩,且考核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少于300人次;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包括技能操作考试场地(至少20个工位)、理论考试教室、钢材库或者试件库、焊材库、检验场地、档案库或者资料库等;

  (四)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包括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制作设备、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设备、热处理设备及测量工具等;

  (五)人员组成至少包括: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专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3名,专职核Ⅱ级以上表面和体积无损检验人员各1名;

  (六)具备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和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焊接档案的能力。

  第六条 考核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试计划;

  (二)审查报考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

  (三)确定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内容和操作技能考试项目;

  (四)制备和检验考试试件,并评定考试成绩;

  (五)发放焊工、焊接操作工钢印;

  (六)编制或者确认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

  (七)建立并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档案。

  第七条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向考核中心提出考试申请。申请考试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学历;

  (二)身体健康;

  (三)有能力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四)有能力独立担任焊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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