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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7年12月29日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发 文 号:财建[2007]1025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 水利部
发布日期:2007-12-29
实施日期:2007-12-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部署,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是指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

  (一)中部地区影响建制镇以上城镇安全、西部地区影响建制镇或人口密集村屯安全的小型水库;

  (二)危及下游重要交通干线以及国家大型厂矿企业和重要军事、通讯设施的小型水库;列入《专项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原则上不包括1990年以后建成和1998年以来中央已补助投资完成的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中央定额补助、投资按省包干使用、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省(区、市或兵团)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三)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设单位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专项规划》确定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专项规划》以外的项目和规划内前期准备不充分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专项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第七条 中央财政对省(区、市、兵团)分年度专项资金的分配计算公式:

  省(区、市、兵团)分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额=规划内省(区、市、兵团)项目个数×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450万元×地区差别系数×(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规模/规划内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总规模)

  其中:地区差别系数中部为1/2、西部为2/3、东部为1/3;地区补助标准中部地区为225万元/座、西部地区为300万元/座、东部地区为150万元/座。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较高的地区,适当调整补助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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