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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6月20日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水建管(2008)214号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日期:2008-06-20
实施日期:2008-06-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

  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

  四类闸:运用指标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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