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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6月20日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水建管(2008)214号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日期:2008-06-20
实施日期:2008-06-20

  第二章 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八条水闸安全鉴定包括水闸安全评价、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和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水闸安全评价:鉴定组织单位进行水闸工程现状调查,委托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有关单位开展水闸安全评价(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鉴定承担单位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二)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九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制订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二)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水闸安全评价工作;

  (三)进行工程现状调查;

  (四)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五)筹措水闸安全鉴定经费;

  (六)其它相关职责。

  第十条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在鉴定组织单位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项目,编写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二)按有关规程进行现场安全检测,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编写现场安全检测报告;

  (三)按有关规范进行工程复核计算,编写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四)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提出工程存在主要问题、水闸安全类别鉴定结果和处理措施建议等,编写水闸安全评价总报告;

  (五)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六)其它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

  (二)组织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

  (三)审查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定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并及时印发;

  (五)其它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大型水闸的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水闸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经水利部认定的水利科研院(所),可承担大、中型水闸的安全评价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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