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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卷烟纸专卖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国烟法[1999]92号
发布单位:国烟法[1999]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卷烟纸的专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卷烟纸是指卷烟盘纸、机制雪茄烟纸、未经分切的卷筒卷烟纸。
  第三条 卷烟纸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卷烟纸生产、经营企业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核批淮,凭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进行卷烟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凡从事卷烟纸生产、经营的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卷烟纸专卖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的卷烟纸专卖管理工作,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主管本辖区范围内的卷烟纸专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卷烟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草进口总公司、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按各自工作范围负责卷烟纸进出口业务。
  第七条 卷烟纸生产、经营企业须接受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及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企业的专卖管理;负责取缔本辖区内非法的或未经许可的卷烟生产、经营企业,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局对违法企业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卷烟纸计划管理
  第九条 卷烟生产企业须按时向省级烟草专卖局报送下一年度国产卷烟纸的需求计划,省级烟草专卖局根据卷烟生产计划和产品结构,每年十月上旬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送下一年度全省卷烟纸需求量及品种规格计划,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牵头,会同经济运行司、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等部门编制国家烟草专卖局卷烟纸生产、分配计划。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卷烟纸生产、分配计划组织供需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并对合同进行审核鉴章。
  第十条 卷烟生产企业根据本企业所需进口卷烟纸,须按时向省级烟草专卖局报送下一年度进口卷烟纸的需求计划,省级烟草专卖局根据具体生产牌号需用量并严格审核后,每年十月上旬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送一年度全省进口卷烟纸需求量,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牵头,会同经济运行司、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等部门审核后,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分省总量计划。进口卷烟纸的具体品种规格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根据实际生产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各卷烟纸生产企业须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编制的卷烟生产计划进行生产,不得超产。扩大卷烟纸生产能力,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四章 国产卷烟纸专卖管理
  第十二条 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卷烟纸生产、经营企业,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和经营。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卷烟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卷烟纸。
  第十四条 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卷烟纸生产、经营企业,只可将卷烟纸销售给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第五章 卷烟纸进出口专卖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卷烟纸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其它任何企业,不得自行进口卷烟纸。
  第十六条 卷烟纸进口业务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卷烟纸进口计划,统一组织对外询价,谈判、签约,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参加对外谈判。进口卷烟纸国内经营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卷烟生产企业只能从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及各省级烟草物资部门购进进口卷烟纸,不准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进口卷烟纸。
  第十七条 卷烟纸出口业务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统一组织资源,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
  第十八条 设立卷烟纸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和非正常渠道进口卷烟纸由烟草拍卖行拍卖,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及各省级烟草物资部门参加竞买。
  第二十条 各卷烟生产企业和卷烟纸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购买走私卷烟纸(包括罚款放行的走私卷烟纸)和非正常渠道进口的卷烟纸。
第六章 卷烟纸的运输
  第二十一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卷烟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上报的进口合同和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开具的调拨单签发准运证;运输拍卖的走私卷烟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烟草拍卖行拍卖手续签发准运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出口的卷烟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出口合同签发准运证。
  第二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国烟草物资公司鉴章的购销合同签发准运证,或由调出调入双方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卷烟纸,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五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卷烟纸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生产、经营卷烟纸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生产、经营总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卷烟纸生产、经营企业违法向非法烟厂、制假窝点出售卷烟纸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经营总值20%、50%以下的罚款。属系统内企业,按《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属系统外企业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向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比照系统内企业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无准运证运输烟纸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违法运输卷烟纸总值20%以上、50%以下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所运输的卷烟纸。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卷烟纸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卷烟纸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卷烟纸总值5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进出口和购买走私卷烟纸(包括罚款放行的走私卷烟纸)及非正常渠道进口卷烟纸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没收所购买的卷烟纸,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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