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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冶金矿山炸药生产安全规程

发 文 号:[87]冶安环字第158号
发布单位:[87]冶安环字第158号
安机关报告。
3.2运输
3.2.1机动车辆不得直接进入A、B、C级建筑物内,宜在门外2.5m处进行装卸。
3.2.2装卸炸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严禁炸药与其它货物混装;
b.严禁磨擦、撞击、拖掷炸药;
c.装载高度不得过且过超过车厢边缘;
d.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
e.装卸尽可能在白天进行;
f.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3.2.3炸药出厂运输时,包装必须完好无损。
3.2.4同车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时,应遵守表3的规定。
3.2.5汽车运输爆破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出车前车库主任(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辆,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器材”;
b.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c.有专人在车厢押运;
d.汽车行驶速度: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km/h;扬尘、起雾、暴光风雨等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
e.两辆汽车行驶时的间距:在平坦的道路上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f.在寒冷地区,冬季运输要采取防滑措施。
3.2.6禁止有柴油车、三轮车、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4电气安全
4.1一般规定
4.1.1电气人员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作业,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4.1.2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4.1.3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4.1.4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线路的电源开关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告牌。
4.2电气设备
4.2.1安装在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审定批准、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
4.2.2正常运行和操作时能发生电火花或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应尽量安装在危险场以外。
4.2.3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有过负荷可能时,应设可靠的过负荷保护装置。
4.3供电配电及照明
4.3.1电源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宜采用专线供电。与期货用户共线供电时,在一条线路上的分支不宜超过3处,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3.2厂区供配电系统应尽量减少层次,一般不宜超过两级。
4.3.3夜间工作时,工房和通廊应有足够的照明。
4.3.4在有爆炸危险的主要生产间,宜设事故照明。
4.3.5倒闸应由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发生疑问时,必须向值班调度制造,查明情况再进行操作。
4.3.6线路跳闸后,不准强行送电,应立即报告调度,并与用户联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送电。
5采暖与防火
5.1炸药生产工房的采暖
5.1.1炸药生产工房应采用热风或散热器取暖;散热器或水暖管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10℃。
5.1.2严禁用火炉或其它明火采暖。
5.2防火
5.2.1炸药厂必须有消防组织,并与上级消防队有直通电话,应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教育及消防训练。
5.2.2在特殊情况下,生产区或库区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5.2.3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必须及时解决。
5.2.4贮存易燃、可燃液体(如甲苯、一甲胺、柴油等)的仓库、桶装场、泵房等除设消火栓外,还应设泡沫消防器材或其它灭火设施。
6工业卫生
6.1每年对炸药生产人员进行体检,发现患有不宜继续从事炸药生产的疾病者,必须调离原岗位。
6.2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6.3散发药粉和有害气体的设备和操作岗位,应采取局部排风措施。
6.4装药、包装工房应根据需要及工艺要求,安装直流式空调系统。
6.5机械排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a.风口位置及入口风速能保证有效地排除药粉;
b.含有药粉的气流不应通过操作人员的呼吸线;
c.含有药粉的空气,净化处理后再排入大气;
d.水平风管内的风速能使药粉不在风管内沉积;
e.排风管道不宜通过无关房间;
f.硝铵炸药装药间的排风不准与包装间的熔蜡锅、沥青熔化槽的排风合为一个系统;
g.混药工房内每台轮碾机,均单独设置排风装置;
h.排风管道宜采用圆形管,风管设有检查孔;
i.风管和风机每半年拆洗一次。
6.6炸药生产工房,应设盥洗间和更衣间。
6.7女工较多的工作场所附近,应设妇女卫生间。梯恩梯粉尘较多的工序,不得安排女工。
6.8应安装足够的淋浴喷头,淋浴时水温宜控制在30℃以下。
6.9厂区生活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水质检验,水质不合格时,不准供给饮用。
6.10应使废水清污分流。对有害废水应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并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7附 则
7.1各炸药厂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各自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细则。
7.2本规程如与国家标准、法令、条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标准执行。
7.3本规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冶金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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