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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劳动部关于乡镇煤矿矿图检查暂行规定

发 文 号:劳矿字(1989)8号
发布单位:劳矿字(1989)8号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减少乡镇煤矿伤亡事故,使乡镇煤矿正规开采,合理开采,根据《矿山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乡镇煤矿矿图检查暂行规定。
第二条 乡镇煤矿矿图及其质量检查工作由县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技术检验站进行。
第三条 每一个乡镇煤矿必须具备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和资料。并建立图纸、资料管理制度。
一、井上、下对照图;
二、采掘工程平面图(或竖直面投影图);
三、通风系统图;
四、地面、井下配电系统示意图;
五、井下避灾路线图;
六、各种测图、绘图原始记录和计算资料。
第四条 矿图应绘在聚酯薄膜上或优质绘图纸上。坐标格网采用100×100mm,格网的测绘精度要符合下列要求:
项目 限差(mm)
坐标网线段长度 0.2
图廓及对角线长度 0.3
第五条 各种矿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颁发的现行煤矿测量规程和图例测绘;地形图部分按照国家测绘总局颁发的有关现行规范和地形图式测绘。
第六条 井上下对照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1:1000或1:2000比例尺。井上下对照图应绘出如下内容:
一、地形、地物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测量规范和图式测绘;
二、所有井巷工程;
三、本矿和邻近各矿的井田边界,各种保安煤柱的范围,发火区、老窑区等;
四、矿井近井点的位置、高程和矿区内的国家测量点等。
五、历年最高洪水位线和洪水范围。
第七条 采掘工程平面图可根据本矿的情况采用1:500,1:1000,或1:2000的比例尺。
采掘工程平面图应绘出下列主要内容:
一、井田技术边界、保安煤柱及其他边界线;
二、所有掘进巷道、硐室和回采工作面的位置;
三、勘探和表明煤层埋藏特征的资料,如:钻孔、煤层露头线、煤层底板等高线、倾角、煤层柱状、采厚及主要地质构造等;
四、斜井及主要倾斜巷道的倾角;
五、井下永久测量点的位置和编号;
六、巷道特征点的底板高程,一般在图上每隔50~80mm注记一个(有轨道的巷道以轨面为准);
七、火区、积水区、透水区、瓦斯突出区、冒流沙区、采空区、老窑区等;
八、邻矿的各种边界和井巷位置。
采掘工程平面图一般应每月填绘一次。
第八条 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可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的蓝图上绘制,当通风系统改变时应及时修改。并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型制定合理的避灾路线。
第九条 露天矿采剥工程综合平面图应绘出下列主要内容:
一、各阶段的段肩、段脚,并注明高程;
二、采剥机械的位置和编号;
三、煤柱边界;
四、运输路线、建筑物、贮水池及崩岩区;
五、水区、水淹区的位置;
六、基本控制、Ⅰ级工作控制点的位置、编号并注明高程;
七、露天矿的最终境界;
八、露天矿坑周围的地形、地物以及邻矿的各种工程等。
露天矿采剥工程综合平面图可根据需要每月或每季描晒一次。
第十条 采掘工程平面图(或竖直面投影图)上,测量控制点的绘制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按比例尺绘制的主要巷道轮廓点与最近控制点的相互位置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4mm。
第十一条 矿图右下角应有:图名、比例尺、设计、制图、测量、审查、矿长、制图日期等栏,并有签名。
第十二条 县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技术检验站应定期对所辖范围内的乡镇煤矿的矿图及其质量进行测量检查,检查方法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查阅原始记录簿、计算资料的正确性,并检查各种矿图的正确性;
二、到地面或井下实地测量2-3点,计算后点图检查矿图的正确性。
对没有矿图、矿图不全或有图但不符合要求的乡镇煤矿要限期补齐;对暂时没有测量能力的乡镇煤矿,县检验站可组织人员帮助补测、补图,并收取合理的费用;对新投产矿井要求必须具备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图纸、资料。
第十三条 年生产煤炭9万吨(含9万吨)以上的乡镇煤矿矿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颁发的(煤矿测量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非煤乡镇矿山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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