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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

发 文 号:【56】国议习字39号
发布单位:【56】国议习字39号

为消除厂、矿企业中矽尘的危害,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现作如下决定:
一、使用石英粉原料的工厂应该尽量采用天然石英砂。制造石英粉和其他含矽矿石粉的工厂应该尽可能采用湿磨。如限于技术条件,只能采用干磨的,生产设备必须机械化,密闭化,并且增加吸尘、滤装尘置。
矿山应该采用湿式凿岩和机械通风,彻底改进湿式凿岩方法和整顿通风系统,并且加强管理;必要的时候可采用吸尘、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厂、矿企业的车间或者工作地点每立方公尺所含游离二氧化矽10%以上的粉尘,在1956年内基本上应该降低到2毫克,在1957年内必须降低到2毫克以下。
三、厂、矿企业应该根据需要发给接触矽尘的工人有效的防尘口罩、防尘工作服和保健食品。食堂、宿舍同车间或者工作地点应该有适当的距离。
四、厂、矿企业应对接触矽尘工人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每3个月或6个月一次;对患矽肺病的,应该按病情轻重,分别予以治疗、调动工作或者疗养。新工人入厂、矿前应该经过健康检查,不适合此项工作的,不要录用。
五、工厂的干石英粉产品必须用纸袋包装,禁止使用草袋,以防止粉尘的逸散。
各主管部门应该按照上述决定,并且根据厂、矿企业的产销情况和设备条件,进行全面规划和必要措施,对设备落后的厂、矿应该尽可能地进行适当改组;对设备较好的厂、矿应该在原有基础上积极进行改进,各级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对本决定的执行情况,应该及时地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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