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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14日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3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1-09-14
实施日期:2011-09-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1年第31号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规范行业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磷肥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磷铵行业准入条件》,现予公告。
  
  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磷铵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产品进出口等工作中要以该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磷铵行业准入条件
  
  联系人:原材料工业司石化化工处张文明
  
  联系电话:010-68205570
  
  附件: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 

  为有效遏制磷复肥行业盲目投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磷复肥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遵循调整结构、有序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现对磷铵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磷肥主要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磷复肥行业有序发展,抑制盲目扩张。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磷复肥生产装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磷复肥生产装置,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项目除外)。搬迁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新建和改扩建磷酸及配套的磷铵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和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二、工艺条件

  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必须有磷、硫资源保障,鼓励利用冶炼副产硫酸资源,鼓励磷酸梯级利用,项目建设同时必须配套建设氟回收装置和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磷石膏要做到全部利用。

  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硫酸装置采用硫磺制酸的,必须同期采用低温位热能回收技术;采用硫铁矿制酸的,必须采用稀酸洗净化流程。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满足表1的指标要求:
  
  表1  新建或改扩建磷铵及配套硫酸装置综合能耗指标

装置名称

生产工艺

产品类型

综合能耗指标

磷酸二铵

传统法

粒状

≤280kgce/t﹒P2O5

料浆法

粒状

≤208kgce/t﹒P2O5

磷酸一铵

料浆法

粉状

≤183kgce/t﹒P2O5

粒状

≤203kgce/t﹒P2O5

硫酸

硫磺制酸

 

≤-110kgce/t﹒H2SO4

硫铁矿制酸

 

≤-90kgce/t﹒H2S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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