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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14日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3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1-09-14
实施日期:2011-09-14

  (二)现有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满足表2的指标要求:

表2  现有磷铵及配套硫酸装置综合能耗指标

装置名称

生产工艺

产品类型

综合能耗指标

磷酸二铵

传统法

粒状

≤325kgce/t﹒P2O5

料浆法

粒状

≤260kgce/t﹒P2O5

磷酸一铵

料浆法

粉状

Ⅰ类磷矿

≤230kgce/t﹒P2O5

类磷矿

≤310kgce/t﹒P2O5

粒状

Ⅰ类磷矿

≤240kgce/t﹒P2O5

类磷矿

≤340kgce/t﹒P2O5

硫酸

硫磺制酸

 

≤-80kgce/t﹒H2SO4

硫铁矿制酸

 

≤-60kgce/t﹒H2SO4

注1:Ⅰ类磷矿系指用于生产湿法磷酸及磷铵的磷矿原矿或经选别后矿粉(或矿浆)其P2O5含量>28.5%,主要杂质含量Fe2O3+AL2O3<6.5%。
注2:类磷矿系指用于生产湿法磷酸及磷铵的磷矿原矿或经选别后矿粉(或矿浆),其P2O5含量≤28.5%,主要杂质含量Fe2O3+AL2O3 ≥6.5%。


 

  (三)现有硫铁矿制酸企业副产的矿渣必须全部回收利用;现有磷铵企业必须配套建有规范的磷石膏堆场,未建磷石膏堆场的企业三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且磷石膏利用率在三年内必须达到年产生量的15%。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企业必须关停。

  四、环境保护

  磷复肥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企业正常生产时污水必须做到封闭循环,确需排放时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未建氟回收装置的三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并保证装置的正常使用。

  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环保指标必须达到表3的要求:

  表3  新建或改扩建磷铵项目的环保指标 

污染物控制项目

直接排放限值

废水排放量(不包括氟加工装置)

≤0.2m3/t

废水中总磷(以磷计)

≤15mg/l

废水中氟化物(以氟计)

≤15mg/l

废水中氨氮

≤15mg/l

废气中颗粒物

≤80mg/N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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