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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8日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中国地震局
发布日期:2008-09-28
实施日期:2008-11-01

    (五)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六)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七)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八)被依法吊销注册证书的;

    (九)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十)丧失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十一)受到刑事处罚,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注销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销注册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初始注册要求申请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或污损,需要补办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办。

    申请补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申请表》(附表5-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四)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应当提供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三章 受理和初审

    第十四条 省级地震局收到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

    受理或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出具加盖省级地震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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