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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3日

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

发 文 号:国际劳工局
发布单位:国际劳工局
发布日期:1954-05-21
实施日期:1954-05-21


  四、根据本条第二或第三款通知缔约国政府供其接受的任何修正案,自缔约国政府中三分之多数接受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即对所有缔约国政府生效,但在该项修正案生效前声明不予接受的政府除外。

  五、大会经三分之二多数(其中包括参加海上安全委员会的政府中三分之二多数)赞成,并得到本公约缔约国政府三分之二的同意,或经依照本条第三款召集的会议上三分之二多数赞成,而采纳某一修正案时,得决定该修正案具有这样的重要性,即根据本条第四款提出声明,并在修正案生效后十二个月期间内仍不能接受此项修正案的任何缔约国政府,在此期间终了时即不得作为本公约的成员国。

  六、本组织应将根据本条生效的任何修正案及其生效日期,一并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

  七、根据本条提出的任何接受或声明,应以书面通知本组织。本组织接到此项接受或声明通知后,应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

   第十七条 一、任何缔约国政府,在本公约对该政府生效满五年后,可以随时退出本公约。

  二、通出本公约,应以书面通知事务局。事务局应将它收到的任何退出公约的通知和收到的日期,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政府。

  三、退出本公约,应在事务局收到通知十二个月后,或通知中所载较此为长的期限后生效。

   第十八条 一、(甲)如联合国是某一领土的管理当局,或任何缔约国政府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负有责任,便应尽早与该领土当局协商,尽力使本公约适用于该领土,并可随时以书面通知事务局,声明本公约扩大适用于该领土。

  (乙)自收到通知之日或通知中指定之日起,本公约开始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述领土。

  二、(甲)根据本条第一款提出声明的联合国,或任何缔约国政府,自本公约扩大适用于任何领土之日起五年后,可以随时用书面通知事务局,声明本公约终止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述领土。

  (乙)自事务局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或通知中规定的更长的期限以后,本公约应即终止扩大适用于该通知中所述任何领土。

  三、事务局应将本公约根据本条第一款扩大适用于任何领土,和根据本条第二款终止此项扩大适用的情况,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并逐一说明本公约的扩大适用或终止扩大适用的日期。

   第十九条 一、如有战争或其他敌对行为发生,缔约国政府如认为,不论作为交战国或中立国,它都受到影响时,可以在它全部在任一部分领土上中止施行本公约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中止施行的政府应立即将这一事项通知事务局。

  二、中止施行的政府,得在任何时期结束此种终止,同时,一俟有理由结束本条第一款的中止时,应尽快结束此种终止。有关政府应立即将结束这种中止的通知送交事务局。

  三、事务局应将根据本条规定的任何中止施行事项,或结束中止事项,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

   第二十条 本公约一经生效,事务局即应将本公约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第二十一条 事务局的任务在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尚未批准和接受由1948年3月6日在日内瓦签字的本公约所指定的任务之前,应由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国政府执行直到上述“组织”执行事务局的任务为止。

  经正式授权的以下各全权代表特签署本公约,以资证明。

  1954年5月12日订于伦敦,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仅一份,应交存于事务局,并由事务局将经过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给所有签字国和缔约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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