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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我国加入《1974年海运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发 文 号:交外发〔1994〕625号
发布单位:交外发〔1994〕625号
车每次运输3333个计算单位。
  3.承运人对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述者以外的行李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每位旅客每次运输1200个计算单位。
  4.承运人和旅客可以商定,承运人的责任,对于每辆车的损坏,应有不超过117个计算单位的免赔额;对其他行李的灭失或损坏,应有不超过每位旅客13个计算单位的免赔额;此种款项应从灭失或损坏中减除。
  (三)用下列条文取代公约第9条及其标题:
  计算单位或货币单位和折算
  1.本公约所述“计算单位”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应根据受理法院地国的国家货币在判决之日或当各当事方所同意的日期的价值,将第7条和第8条中所述的金额折算为该国的货币。凡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特别提款权折合为该国货币的价值,应根据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在所述日期的业务和交易中实际使用的定值方法计算。非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的国家,特别提款权折合为该国货币的价值,应根据该当事国所确定的方式计算。
  2.但是,非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而其法律不允许应用本条第1款规定的国家,在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此后的任何时间,均可声明本公约所规定的适用于其领土的责任限额确定如下:
  (a)关于第7条第1款,700 000货币单位;
  (b)关于第8条第1款,12 500货币单位;
  (c)关于第8条第2款,50 000货币单位;
  (d)关于第8条第3款,18 000货币单位;
  (e)关于第8条第4款,免赔额在车辆损坏时不超过1750货币单位,在其他行李灭失或损坏时不超过每位旅客200货币单位。
  本款所指的货币单位相当于六十五点五毫克含金量为千分之九百的黄金,本款确定的金额应依照有关国家法律折算为该国货币。
  3.第1款末句中所述计算和第2款所述的折算,应尽可能使以该国货币表示的金额与第7条和第8条中以计算单位表示的金额具有相同的实际价值。各国在交存第III条所指的文件时,应将按第1款的计算方法或按第2款的折算结果通知保存人;在两者中任一者有变化时,也应通知保存人。
  第III条 签署、批准和加入
  1.本议定书将开放供任何已签署或加入公约的国家和任何应邀参加了于1976年11月17日至19日在伦敦召开的修改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计算单位会议的国家签署。本议定书自1977年2月1日起至1977年12月31日止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供签署。
  2.根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本议定书有待已签署本议定书的国家批准、接受或核准。
  3.根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本议定书应开放供未签署本协定书的国家加入。
  4.本议定书可由公约各缔约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5.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秘书长交存一份相应的正式文件。
  6.在涉及所有现有缔约方的本议定书修正案生效之后,或在涉及所有现有缔约方的修正案的生效所需的各种手续完备之后,任何交存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应被视为适用于经修正案修改的本议定书。
  第IV条 生效
  1.本议定书应在十个国家已在议定书上签署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者已经交存所需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之日后九十天,对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生效。
  2.但是,本议定书不应于公约生效之前生效。
  3.对此后签署本议定书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的任一国家,本议定书在此种签署或文件交存之日后九十天生效。
  第V条 退出
  1.任何缔约方可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以后,随时退出本议定书。
  2.退出应向秘书长交存一份文件,秘书长交应将退出文件的收到和交存日期通知所有其他缔约方。
  3.退出应在向秘书长交存退出文件一年后或该文件中写明的较此更长的期限后生效。
  第VI条 修改和修正
  1.本组织可召开会议,修改或修正本议定书。
  2.经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方的要求,本组织应召开本议定书的当事国会议,修改或修正本议定书。
  第VII条 保存人
  1.本议定书应交秘书长保存。
  2.秘书长应:
  (a)通知所有已签署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
  (i)每一新的签署和每一文件的交存日期;
  (ii)本议定书的生效日期;
  (iii)退出本议定书的任何文件的交存以及退出的生效日期;
  (iv)本议定书的任何修正案;
  (b)将本议定书的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给所有签署国或所有已加入议定书的国家。
  3.本议定书一旦生效,秘书长应按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将文本送交联合国秘书处供登记和公布。
  第VIII条 文字
  本议定书正本一份,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秘书长应准备俄文和西班牙文的正式译本,与经签署的正本一同保存。
  1976年11月19日订于伦敦。
  下列具名者,经正式授权,特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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