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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14日

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

发 文 号:煤安监监察﹝2016﹞7号
发布单位: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
发布日期:2016-03-03
煤矿安全投入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6年7月。
二、监察对象
正常生产煤矿企业。
三、监察内容
针对煤矿企业2015年以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等情况。
(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执行情况;
(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三)企业安全费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四)主要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及更新情况;
(五)灾害治理和安全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
(六)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和监察人员组成监察执法小组,结合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在每个分局辖区内分别抽查3-4个煤矿(其中国有煤矿、乡镇煤矿各1-2个)。
专项监察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和台账记录、座谈会等方式开展,查出的突出问题要下达执法文书,限期进行整改,并按有关规定抄送相关部门。
五、有关要求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在完成专项监察后,要认真分析和梳理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并形成分析报告,于专项监察结束后15日内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任锦彪,010-64463186、010-64463027(传真);
电子信箱:renjb@chinasafety.gov.cn
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6年8月。
二、监察对象
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重点监察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
三、监察内容
(一)煤矿企业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度、计划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三)煤矿企业从业人员2016年复训(再培训)情况,重点监察新《煤矿安全规程》纳入复训内容情况;
(四)煤矿企业一般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情况,重点监察自救器使用情况;
(五)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对辖区内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认真制定监察方案,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一线,直奔问题现场,全方位查找安全培训问题,对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就严肃查处一起。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在监察时,要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煤矿安全规程》知识现场考试,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自救器使用现场实际操作考试,现场抽考中问题严重的煤矿要予以曝光。
(三)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及时分析总结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认真分析汇总检查出的问题,深入挖掘和总结煤矿安全培训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总结报告并连同电子版于9月1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陆南,010-64464464;
电子邮箱:lunan@chinasafety.gov.cn
煤矿设备安全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6年9月至10月。
二、监察对象
各类煤矿。
三、监察内容
(一)大型固定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矿井主提升装置、主通风机、主排水设施和空气压缩机等大型设备是否按规定装备、检修和检测检验,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完整、灵敏、可靠,设备运行状况和运行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二)供用电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情况。矿井电源、变配电设施、供电线路和电缆是否符合要求,供、配、用电设备之间匹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开展矿井供电系统继电保护整定工作;安全保护是否齐全、可靠;矿用电缆是否具有安全标志、符合阻燃要求;是否按规定使用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是否符合现场要求;井下变配电硐室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电源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井下运输系统的运行、维护与管理情况。井下轨道、电机车、无轨胶轮车、胶带运输系统、运人系统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特别是输送带是否具有安全标志、符合阻燃抗静电要求;斜井(巷)运输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完善可靠;主要运输巷道信号系统是否符合规定;无轨胶轮车的行车制动、紧急制动和驻车制动是否齐全、可靠;主要运输巷道信号、通讯系统和照明是否符合规定等。
(四)淘汰落后设备及隐患整改情况。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设备;对限制使用的安全技术装备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大型设备材料隐患整改是否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井下使用的风筒和瓦斯抽采管路材料是否符合阻燃、抗静电要求。
(五)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机电运输管理机构、配备人员。
(六)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一)各煤矿企业对照上述内容进行自查。
(二)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局本部和驻地监察分局对煤矿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内蒙古、陕西、黑龙江、甘肃、湖南、云南等6个省区进行重点督查。其中,科技装备司督查陕西和云南,宁夏督查内蒙古,甘肃督查湖南,河北督查黑龙江,山东督查甘肃。
五、有关要求
(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6个督查组,每组5-6人,分别由科技装备司和省级煤矿安监局领导带队,抽查矿井数不少于4个,检查时间为7-10天。被督查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包括6个督查组)要认真总结专项监察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煤矿设备监察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煤矿设备安全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11月2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余博龙,010-64463954;
电子信箱:yubl@chinasafety.gov.cn
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6年11月。
二、监察对象
所有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项目,含违法开工项目)。重点检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
三、监察内容
(一)建设项目手续是否齐全,违法开工项目是否按照要求停止建设。
(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三)是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
(四)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企业是否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安监总煤监〔2015〕34号)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否开展监督核查。
(五)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六)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在建设期间发生重大变化的,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七)停建项目,企业是否制定并落实停建期间安全措施,监管部门是否落实监管措施。
(八)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突出重点,认真组织。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安全检查,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全部检查。
(二)摸清情况,及时入库。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专项监察,及时将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录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综合管理数据库。对已入库的项目要根据建设情况及时变更填报内容。
(三)严格执法,注重实效。检查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或者项目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地方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重大隐患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长期停建项目要建议地方政府进行分类处理。
(四)总结分析,及时报送。检查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分析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要汇总分析《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等新修订的规章、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专项监察结束后要结合全年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情况和监察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全面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将总结报告及附表(见附件3、4、5)连同电子版于12月5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蔡稳成,010-64464007(带传真);
电子信箱:jcyc@chinasafety .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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