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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30日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方案的通知【失效】

[ 注:本内容已失效,请搜索最新内容]
发 文 号:安委办函〔2015〕70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6-26

已被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安委办〔2018〕2号 宣布失效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
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有关部署,深刻吸取2014年浙江省温州市化工市场三星乳胶有限公司“12•1”火灾事故教训,切实解决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结合正在开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方案
为深刻吸取2014年浙江省温州市化工市场三星乳胶有限公司“12•1”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排查和治理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经营市场周边安全距离不足、仓储与经营混杂,以及在市场内混存、分装危化品等问题,切实做好危化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目标
进一步督促各地区危化品经营市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有关危化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切实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彻底的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堵塞漏洞,鼓励对危化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全面提高危化品经营市场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二、督导范围和重点督导内容
(一)督导范围。
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带有储存的危化品或其他化工产品经营企业相对集中的经营交易市场。
(二)重点督导内容。
1.危化品经营市场的规划选址合理规范,入驻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情况。重点是经营及储存场所、设施的周边安全距离与法规、标准规范的符合性情况;入驻经营企业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设立、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的情况;无储存场所、设施的经营企业和票据交易经营场所是否储存危化品,经营店面存放的少量危化品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2.危化品经营市场及其入驻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情况。重点是危化品经营市场是否设置市场管理单位并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危化品经营市场及其入驻经营企业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健全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责是否存在交叉、不清的问题;市场安全管理人员和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3.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物资配备使用的情况。重点是市场管理单位和经营企业是否组建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是否编制符合实际需求的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预案之间互相衔接的情况。
4.危化品经营市场是否划分零售店面区、专用仓储区、专用停车区。重点是危化品仓储与经营是否相分离,易燃易爆品仓库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专用仓库内的危化品是否按规定要求采取分离、分开、隔离措施,是否由专人负责管理,禁忌危化品是否同库储存,库内危化品是否超量、超范围储存。
5.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设置情况。重点是危化品经营市场及其入驻经营企业的重点区域是否设置有关安全标志和风险提示;市场入口处是否设立安全告示牌,告知本市场内存在的安全风险及应急措施。
6.专用仓储区实施封闭式管理情况。重点是专用仓储区是否配置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是否对进出车辆及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进入专用仓储区的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佩戴阻火器,是否携带香烟、打火机等点火源进入专用仓储区,是否无证运输、超载运输、混运。
7.专用仓储区安全设施的完好与运行情况。重点是专用仓储区是否设置必要的报警系统,是否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必要的防护装备;危化品仓库、备货库及库区防雷、防静电、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机械排风、监控、火灾报警、灭火设施、灭火器材等安全、消防设施是否保持完好可用,是否存在超期服役、失效使用和随意移动挪用等情况。
8.专用仓储区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危化品装卸安全管理制度。重点是危化品运输车辆装卸作业是否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区域、设备、设施和操作规程,危化品的卸车过程与分装过程是否分开进行,是否按规范要求轻装轻卸、文明装运,危化品运输车辆是否在市场内随意进行危化品装桶、分装作业和各种野蛮装卸作业的情况。
9.专用仓储区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重点是专用仓储区内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是否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是否配备监护人员和专门安全管理人员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和纠正;是否存在未经审批进行特殊作业的情况。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作,务求整改实效。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联合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制定督促检查工作方案,共同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同时,摸清、摸实辖区内危化品经营市场基本情况,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督促辖区内所有危化品经营市场对照本方案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二)严格自查标准,及时整改到位。各危化品经营市场及其入驻经营企业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有关法规标准,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三)按时完成专项整治,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各危化品经营市场及其入驻经营企业要于2015年8月1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安委会书面报告检查情况。各地区要于8月31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各省级安委会要于9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于9月中下旬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企业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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