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通知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大力推进依法治安,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通知》紧紧围绕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推进依法治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作出了5个方面20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指明了方向,为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坚持问题导向,为解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提供了明确依据。
一是针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地位不明确、经费和用车等装备不足等问题,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满足工作需要。
二是针对基层监管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规定2016年底前所有市、县级人民政府都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通过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三是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的问题,指出要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到“五落实五到位”。
四是针对一些地方项目规划建设把关不严、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规定各地区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强化源头治理。
五是针对一些地方事故查处不力、结案超限、整改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提出对事故调查处理要挂牌督办、提级调查、限时结案、全文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并建立事故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制度。
六是针对一些地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问题,规定要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联动机制。
七是针对有些地方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公开执法信息,建立执法审议制度和重大执法决策机制。
《通知》还针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就加快制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企业自查自报自改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坚持“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切实抓好《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通知》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区实际,以最负责的态度、最务实的作风、最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层层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正确把握精神实质。把学习贯彻《通知》精神作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内容,迅速传达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充分发挥地方各级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主体媒体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学习贯彻《通知》精神的浓厚氛围。
二是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各项规定,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法规标准体系、执法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等为重点,抓好制修订相关制度政策,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量建设,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法治水平。
三是要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按照《通知》要求,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通知》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三、加强督促检查
地方各级安委会要把学习贯彻《通知》精神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紧密结合,严格监管执法,加大“打非治违”力度,深入开展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做到打非治违、暗查暗访、警示教育、通报约谈、经验交流“五个不间断”。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督促检查,坚决防止《通知》“一发了之”、“一转了之”的现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做好服务指导,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督促检查,加强工作交流,定期将各地区贯彻落实情况通报全国,上报国务院。
请各省级安委会把前段贯彻落实情况于6月10日前书面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1000字以内),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方案请于6月底前报送。
联系人及电话:羊鸣,010-64463306、64463005(传真)。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