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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31日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失效】

[ 注:本内容已失效,请搜索最新内容]
发 文 号:安委办〔2015〕4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3-24

已被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安委办〔2018〕2号 宣布失效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落实
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委办〔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2013年以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工程建设领域持续深入开展了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施工现场仍大量存在无施工方案、不按方案及操作规程施工的现象,2014年脚手架和起重机械坍塌较大事故中有80%以上存在此类问题。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事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即日起到2015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设施工落实施工方案专项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工作目标
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提高从业人员遵法守规意识,降低施工现场系统性安全风险,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全部具有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实现2015年建筑施工较大事故有所下降,继续对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实行“零控制”。
二、整治范围及落实重点
突出现场、深入一线,在各类建设工程现场开展“五整治五落实”工作。
(一)突出整治以下5类分部分项工程:
基坑支护;
土方(隧道)开挖;
脚手架;
模板支撑体系;
起重机械安装、吊装及拆卸等。
(二)突出在施工现场落实以下5项规定:
1.施工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
2.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审批或论证;
3.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
5.施工方案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迅速开展行动。
(二)加强检查,强化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职责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按季度汇总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制定详细检查计划,原则上按照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每季度一次,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每月一次的频次,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暗查抽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于6月、10月组织各地区进行检查,11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推动工作落实。
(三)严格执法,严肃问责。
依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现场无施工方案、不按方案及操作规程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予以经济处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停工整改。专项行动期间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积极引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总结、评估。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企业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积极引导各方参建主体扎实开展工作,力求取得实效。
请各省级安委会、各有关部门将实施方案于3月25日前,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分别于7月10日、10月10日前,年度总结于12月3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吴俊荣,010-64463419;电子邮箱:wujr@chinasafety.gov.cn)。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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