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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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16号
发布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5-01-29
该文件已被 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宣布失效
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单位:
2014年8月—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资质、人员、技术服务客观真实性”为重点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在机构进行2个月自查的基础上, 2014年10月-12月,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了现场检查。初步统计,全国29个省级安全监管局、6个省级煤矿安监局共检查了477家机构,发现问题1363个。2014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3个检查组赴江苏、上海、广东等9个省(市)对10家甲级、16家乙级、2家丙级机构进行了重点抽查,通过查阅档案资料、人员访谈以及到机构服务的用人单位现场复核等方式,重点对资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专职技术人员管理情况、技术服务客观真实性情况三个方面进行了检查,发现问题240个。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查组抽查和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有:
(一)多数机构在技术服务客观真实性方面问题突出。
一是现场调查不规范。定期检测项目采样前基本未开展现场调查,在没有全面辨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下,就开展了现场采样及检测。预评价项目绝大多数仅满足于以现成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检测报告作为类比资料,未对类比工程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控制效果评价和现状评价项目现场调查内容简单,工作日写实不全面,无法确定接触浓度(强度)最高的岗位、工作日和工作时段等重要信息。
二是采样点、采样对象、采样时段选择不规范。定期检测项目多是按照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检测范围、项目及样品数量等进行检测,而非根据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确定,导致采样点、采样对象的数量及覆盖面严重不足。现场采样以定点、短时间采样方式为主,采样时段、频次选择随意,导致样品难以反映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真实情况。
三是现场采样(检测)操作及样品编号、接收、流转、保存和实验室分析不规范。在采样前后未按要求进行流量校准,导致采样体积不准确。高温、噪声等因素现场检测操作错误,直接导致检测结果错误。样品接收、流转等环节管理混乱,样品编号缺乏唯一性,不能保证检测结果可溯源。不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样品检测,样品失效导致检测结果不正确。部分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没有取得计量认证即开展检测并出具报告。实验室分析未按照规范使用质量控制样品,质量无法保证。
四是技术服务原始记录不规范。现场调查记录信息不全面,不使用受控记录表格,记录不完整或没有实时记录。现场采样及检测没有如实记录采样时的工况条件,采样起止时间与实际不符,记录随意涂改或不按要求进行誊写。实验室分析记录不规范,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不全或无使用记录,缺少标准溶液、标准物质和化学试剂的配制与使用记录,缺少数据转换过程记录,不按要求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核。
五是技术服务档案管理不严格。档案室未按要求独立设置,不同种类档案混放,档案管理混乱。定期检测项目合同评审记录和技术服务委托文件、影像资料、原始记录等未纳入技术服务档案进行统一管理,技术服务结论及过程的客观、真实性不能溯源。
此外,由于现场调查等前期基础性工作不扎实,一些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不全,检测范围、评价范围、评价内容不完整,出具的技术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个别机构管理松弛,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实验室原始记录的检测数据与正式出具报告的检测数据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