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统计﹝2013﹞133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3-12-2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职业病
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3﹞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4年3月至8月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科学评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状况,进一步推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采取措施,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主体责任,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二、评估组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小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会同职业健康司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组成,负责组织和实施各省级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评估。
三、评估范围
2012年底前完成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划转的26个省级单位,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四、评估指标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指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二)用人单位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率。指劳动者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培训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开展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指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指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七)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覆盖率。指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五、评估方法
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采取资料审查与用人单位现场抽查相结合的评估方法。
评估小组按照统计学抽样原则,通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从每个省级单位 2个市(地)中选取一定行业和企业规模比例的用人单位,对每个省级单位集中进行材料审查60家、现场随机抽查10家。
评估小组在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基础上,对照评估标准确定各省级单位的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