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管三〔2013〕102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06-2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区积极开展安全距离不足、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突出、本质安全水平低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有力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进一步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的重要性。小化工企业普遍存在着工艺落后、装备简陋、规模较小,耗能高、污染重、效益差、布局不合理、没有正规设计、安全距离不足、自动控制水平低、操作人员专业素质低、安全管理水平差等问题。不适应产业结构调整、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要求,不适应加快城镇建设进程的要求。据统计,90%以上的化工事故发生在中小化工企业,给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构成很大损害和威胁,不符合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和生命至上的理念。因此,为实现我国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发展,必须抓住当前经济转型升级的有利时机,加快淘汰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企业。
二、彻底查清小化工企业底数,确定并公布关闭企业名单。各地区要结合当前开展彻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底排查本辖区内安全距离不足、没有正规设计、工艺落后、装备简陋、没有装备自动化监控系统、重大危险源监管措施不完善、安全生产隐患严重和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存在严重漏洞、安全管理水平差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小化工企业档案。在全面分析和评估每个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基础上,确定拟关闭企业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关闭名单的企业要制定关闭工作计划和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
三、突出重点,加快推进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各地区要突出关闭小化工企业工作的重点,首先关闭城镇人口密集区内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企业。对拟关闭的小化工企业,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尽快批准并实施企业关闭工作。要充分运用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动化控制改造、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事故查处、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手段,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动依法关闭小化工企业,促进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四、充分利用好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贴政策。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231号)的要求,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积极协调配合本地区财政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纳入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并积极指导、协助关闭企业申请关闭资金补助,推动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顺利实施。
各地区在工作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联系人及电话:范景春,010-64464016、64463356〈传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