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视频会议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委办明电〔2013〕22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7-2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召开
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
安全专项检查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经研究,定于2013年7月24日(星期三)15时召开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3〕20号)精神,部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拉网式安全专项检查有关工作。
二、会议地点及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相关人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等中央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炼油化工板块分管负责人。
邀请相关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会议。
(二)分会场。
1.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已开通视频的市(地)级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各省、市(地)级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质量监督、国有资产管理、能源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地方重点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单位负责人(由当地安全监管局自行确定)。
未开通视频的市(地)级安全监管局由省级安全监管局统一组织到就近分会场参会。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视频会议室: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通知本地区相关单位参加会议。
(二)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已开通视频的市(地)级安全监管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10-64463692)要求开机调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请主会场各参会单位于7月23日12时前将参会人员回执(见附件)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带车前来参会的,请提前告知。
联系人及电话:范景春,010-64464016、64463070(传真)。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