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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委办〔2012〕30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7-11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
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不断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推动重大事故查处工作不断规范、责任追究更加严格、事故结案率逐步提高,较好地发挥了事故查处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但目前各地区事故调查工作尚不平衡,个别地区未认真执行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有关规定,事故调查进展缓慢,工作力度仍需加大。为进一步做好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国务院高度重视事故查处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明确了事故查处的原则、程序和具体内容,为规范有序开展事故调查提供了制度保障。国发〔2010〕23号文件明确提出建立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了事故查处在强化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推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提高对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责任,省级安委会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挂牌督办进展情况汇报,并及时组织协调解决重大事故查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大事故调查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进行。
      二、进一步规范重大事故调查组织工作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煤矿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要及时依法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于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的,事故调查组要通知事故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要进一步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和完善事故调查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调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等,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和事故损失,客观科学地判定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依法依规认定和追究事故责任,认真全面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三、健全完善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情况沟通机制
重大事故挂牌督办期间,有关省级安委会办公室(煤矿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要加强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沟通,及时报告事故调查进展情况。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进行书面或当面汇报沟通,重点汇报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法律法规适用、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追究、整改措施建议等有关情况。事故调查组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以省级安委会文件正式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批复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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