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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02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三〔2012〕100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2-08-0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2〕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12年7月1日颁布,自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严格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和许可程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和认真宣贯新《办法》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新《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组织领导,集中组织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新《办法》的立法宗旨和各项规定。要结合当地实际,将贯彻落实新《办法》与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企业整顿提升、生产机械化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等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督促企业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二、严格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程序
        (一)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职责。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严格依法履行发证机关职责,应由本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的文件、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任何单位、机构、专家(个人)承担。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履行初审机关职责,严格把好初审第一关。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责任制,将对每一家企业、每一项许可审查内容的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负责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确保许可工作质量。
        (二)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和许可证编号工作。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抓紧编制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配套文书,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都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做到许可的每一家企业都有一套完整的工作档案,并确保每一项许可审查内容均能在档案材料中查清审查过程。要尽快使用“金安”工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子系统在线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流程,并落实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及每年1月1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的规定。要严格执行新《办法》规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编号制度,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见附件)编制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三、严格执行新《办法》规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一)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结构规划。各地区要通过实施新《办法》,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中“到2015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比2010年减少20%以上”的要求,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颁发和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要通过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促进地方产业规划的持续完善和落实,不断优化烟花爆竹区域性产业结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城乡规划以及与周边建筑、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企业,要及时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企业关闭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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