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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02日

关于广东省广州市“6•29”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发 文 号:安委办明电〔2012〕18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7-02
       三、实施更加严格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资质管理,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督促其认真履行承运人的义务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人、押运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遵章守纪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系统,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违规停车。对于安全意识薄弱、违规驾驶、超速行驶的驾驶人,要督促其再学习、接受再教育。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条件下的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各地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了解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方法和注意事项,防止引发次生事故。
       四、严厉打击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非法违法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有关规定,结合正在开展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非法违法行为。要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并逐一制定整治方案,确定整治期限,确保取得实效。对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要登记建档,并加强监督检查,不得扩建;对于违法修建的,要依法责令拆除。
       五、深入排查消防火灾隐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要求,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立即组织开展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
       六、严肃事故查处和问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同时,要加大对重特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和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持久、全面彻底地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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