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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6月11日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安监总管四〔2011〕87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1-06-08

(四)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表3);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五)评审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1.评审单位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和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函告申请企业,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2.现场评审时,按照申请企业评审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至少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由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评审专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3.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依据整改情况的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

(六)评审工作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企业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根据申请数量情况批准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七)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表2),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三、评审人员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5.参加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6.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

(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
2.评审组织单位管理适用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3.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适用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确定的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管理。省、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部门实际,创新工作方法,自行制定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办法。
4.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出贡献。
5.经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确定的评审人员,可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工作。
6.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单位受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评审组织单位委派,可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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