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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在用汽车槽车技术检验和缺陷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 文 号:〖82〗市劳锅字第213号
发布单位:〖82〗市劳锅字第213号

现将劳动人事部劳人锅局(1982)8号文件《关于在用汽车槽车技术检验和缺陷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附件《在用汽车槽车技术检验要求》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现就我市液化气汽车槽车的检验修理和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所有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以前制造或国外进口的在用汽车槽车,均必须于一九八三年底前按《通知》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检验和缺陷处理.
二、经我局审查同意可以开展对外汽车槽车检验和修理的单位有:北京市金属结构厂和北京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机械厂.未经我局审查同意,不得承担汽车槽车的全面技术检查和修理业务.
三、鉴于我市目前检验力量不足,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以后制造的新槽车,凡符合《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的,可延至一九八四年底前完成全面检验.
四、因在用液化石油气活动式槽车制造质量上存在许多问题,所以,在使用上应严格控制.经检验罐体质量确实符合要求,仅安全附件不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在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并经市劳动局同意后,可使用至一九八五年底.
五、凡按《通知》要求对在用汽车槽车进行全面技术检验和经过修复改造已经符合要求的(包括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以后制造的新槽车),可以持汽车槽车的有关出厂技术资料和本次检验报告,于每周一、五两日到我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汽车槽车使用证》.
六、凡经我局同意作限期使用或暂时使用处理的汽车槽车,不发《汽车槽车使用证》,只发临时使用证.
七、《汽车槽车使用证》的发放范围是:运输液态丙烯、丙烷、丁烷、异丁烷、混合液化石油气、丁二烯、液氨、液氯和液体二氧化硫的汽车槽车以及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待于1kgf/cm2(表压)的其他液化气介质的各类汽车槽车.
八、自一九八三年元月一日起,没有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上述汽车槽车应停止使用,充装单位应停止对其充装.
附:
劳动人事部关于在用澶槽车技术检验和缺陷处理问题的通知
劳人锅局〖1982〗8号
(一九八二年八月三日)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五日和九月二十八日,我局曾以(81)劳锅字20号和68号文发出了《关于现用汽车槽车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关于汽车槽车发证问题的通知》.目前,在用汽车槽车的技术检验和缺陷处理工作,各地者在抓紧进行.为了加速这项工作的进度和统一技术要求,我局根据各地反应的情况和问题,召开了部分地区和部门的座谈会进行研究、讨论.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1.凡在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前制造或进口的在用汽车槽车,均应在一九八三年底前进行技术检验和缺陷处理.
2.上述在用汽车槽车(低温型槽车除外)的各项检验和处理要求,应按《在用汽车槽车技术检验要求》(见附件)执行.
3.承担汽车槽车检验和修理的单位,必须经地、市以上劳动部门的授权或批准.检验和修理工作,一般应由原汽车槽车制造厂或新定点的汽车槽车制造厂进行.
4.各有关部门和槽车使用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尽快安排上述各项工作.各地劳动部门应认真进行监督检验.
5.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凡未取得劳动部门发给的《汽车槽车使用证》(或临时使用证)的在用汽车槽车,一律停止使用.
附:
在用汽车槽车技术检验要求
一.总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以前,国内制造和从国外进口的运输液态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混合液化石油气液氨、液氯和液体二氧化硫在用汽车槽车(以下简称槽车)的全面技术检验和缺陷处理.
第2条 检修资格
1.承担槽车全面技术检验或修理的单位,必须经地、市以上劳动部门授权或批准;
2、从事槽车检验的检验员,应经地、市以上劳动部门审查同意;
3、从事焊接修理的焊工,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
第3条 检验前的准备
1.承担槽车检验的单位,应制定检验实施工艺或计划,并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2.槽车罐内液体应卸尽,并经转换、清洗和检测,在罐内有害气体成份达到卫生标准,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动火规定后,方可进行罐内作业.
残气不得直接放空,残液不得随意排放,残渣不得任意堆放.液化石油气和液氨槽车,严禁用空气直接置换.
3.必须严格办理动火批准手续.
4.准备必要的作业器材、照明用具、通风设备和安全设施.所有用具必须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5.选派专人负责检修作业的安全监督或监视工作.
二、检验项目与要求
第4条 文件资料检查
1.槽车名称、型号、编号及铭牌;
2.槽车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制造年月、投用日期及使用情况;
3.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资料情况;
4.槽车的出厂文件和资料情况.
第5条 车体特性检验
1.底盘(车辆)型式、号码及发动机型号;
2.槽车自重及载重;
3.整车外型尺寸.
第6条 材料检验
1.根据材质证明或其他资料,确认筒体、封头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牌号、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
2.罐体材料如无法确认或有怀疑时,则应进行化学或光谱分析,确定材料的牌号或类别(碳钢或低合金钢等).
第7条 罐体表面质量检验
1.涂漆与标志检查
检查罐体和附件的涂漆与标专是否完好无损,并符合《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槽车规定》)和以下要求:
(1)罐体色带颜色:液氨──黄色,液氯──草绿色,液态二氧化硫──黑色;
(2)液氨、液氯和液体二氧化硫槽车罐体两侧中央应有"禁火有毒"字样. 2.裂纹检查
(1)宏观检查罐体内表面有无裂纹;
(2)对罐内焊缝、残留焊疤、所有接管和人孔焊缝,进行100%的磁粉或着色探伤检查;
(3)如罐内焊缝存在多处或严重裂纹,罐外焊缝应进行磁粉或着色探伤检查.检查部位和比例由检验员确定;
(4)磁粉或着色探伤检查,按JB741-80《钢制焊接压办容器技术条件》执行;
(5)被覆盖罐体内表面钢板,一般可不进行探伤检查.
3.腐蚀检查
宏观检查罐体内表面钢板、焊缝区及附件等的腐蚀情况.对腐蚀部位、面积和深度等,绘制分布图,并标注尺寸.
4.机械损伤检查
宏观检查罐体的内、外表面有无划痕、凹坑、变形等缺陷或伤残,并测量记录其长度(或面积)和深度.
5.焊缝表面质量检查
检查罐休内、外焊缝的成形、宽度、高度、错口、咬边和棱角量等,并予以记录.
第8条 罐体几何尺寸检验
1.壁厚测定
(1)封头和筒体的壁厚测定:每个封头和每个筒节均应测量壁厚.封头和筒体的最小实测壁厚Smin,应满足开孔补强的要求,并应大于5mm和按下式计算所得之数值;
PDiK
封头:Smin〉──────────────(cm)
2〔σ〕Φ-0.5P
PDi
筒体:Smin〉──────────────(cm)
2〔σ〕Φ-P
式中:P──设计压力,应不小于下表规定:
━━━━━━━┯━━━┭─────┮━━┭────┮━━━━━━
介 质 │液氨、│丙烷、混合│液氯│液化二氧│丁烯、丁烷、
│丙烯 │液化石油气│ │化 硫│丁 二 烯
───────┼───┼─────┼──┼────┼──────
设计压力P │ │ │ │ │
kgf/cm │ 22 │ 18 │16 │ 10 │ 8
━━━━━━━┷━━━┷━━━━━┷━━┷━━━━┷━━━━━━
Di──罐体内揪叮悖恚;
K──椭园形封头形状系数(标准椭园形封头,取K=1);
Φ──焊缝系数(按《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选以)
〔σ〕──材料的许用力,kgf/cm2,取^^与^^的较小者,但对于国外进口槽车,允许按进口国规范选取.如日本槽车,可取
〔σ〕=^^^^
σb、σs──分别为材料抗拉强度和屈服点的最小规定值,kgf/cm,(对于只能确认材料类别者,按该类材料中较低强度级别的材料选取);
γ──材料的屈强比(当γ小于0.7时,仍取为0.7).
(2)表面腐蚀和机械损伤部位的厚度测定,凡表面腐蚀和损伤严重部位,应进行壁厚测定.测点数量和位置,视具体情况由检验确定.
(3)缺陷消除部位的壁厚测定:凡允许采用打磨方法消除缺陷而不作焊补的部位,应测定剩余壁厚.沉点数量和位置,由检验员确定.
(4)壁厚测量应采用超声波测厚仪.测量条件、测点位置和测量结果,均应作详细记录.
2.直径和容积测定
(1)测量罐体直径及其偏差,并予以记录.
(2)罐体的实际内容积,可采用充水测量或通过实测几何尺寸后计算确定. 3.几何尺寸偏差的检查
测量罐体的筒体椭圆度、不直度和封头的凹凸量、皱折深度等,并予以记录.
第9条 罐体焊缝无损探伤检验
1.罐体对接焊缝的交叉部位,均应进行射线探伤检查;
2.罐体的其余对接焊缝,应按每条相应焊缝总长度的20%以上的比率进行射线探伤抽查,如发现超标缺陷时,则应加倍、直至100%探伤.
3.射线探伤检查,按照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执行,且纵缝不低于三级,环缝不低于四级;
4.探伤条件和结果,应有详细报告.
第10条 安全阀的检验
1.型式特性检验
根据产品合格证、铭牌或其他文件资料和实物,检查确认安全阀的型式(全启、微启;内装、外装)、型号、规格、制造厂、公称压力和密封压力等.
对于非弹簧式或没有铭牌、合格证的安全阀,以及公称压力、密封压力小于下表规定者,应予更换:
━━━━━━━┭──┬──────┬──┬────┮━━━━━━
│液氨│ 丙烷、混合 │液氯│液化二氧│丁烯、丁烷、
介 质 │丙烯│ 液化石油气 │ │化 硫│丁 二 烯
───────┼──┼──────┼──┼────┼──────
公称压力Pg │ │ │ │ │
kgf/cm │25 │ 25 │25 │ 16 │ 10
───────┼──┼──────┼──┼────┼──────
公称压力Pm │ │ │ │ │
kgf/cm │22 │ 18 │16 │ 10 │ 8
━━━━━━━┷━━┷━━━━━━┷━━┷━━━━┷━━━━━━
2.外观及零部件质量检验
宏观检查安全阀的外观阀座、阀瓣、弹簧、阀芯和密封面等有无磨损、腐蚀、裂纹、变形和其他缺陷,所有缺陷应予修复,否则应予更换.
3.性能检验
(1)开启压力、回座压力的校验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和回座压力,应按《槽车规定》第32条5款要求进行校验合格.
(2)水压强度试验
安全阀的阀体水压强度试验,应在压力Pw=1.5#Pg的条件下进行,保压不少于
2分钟,不得有渗漏或结构损伤.
(3)气密性试验
安全阀的气密性试验,可在安全阀的进口压力升高至槽轩的设计压力P下进行,保压不少于2分钟,无泄漏.
(4)排放面积校验
槽车所需安全阀的有效排放面积,按《槽车规定》第四章的方法进行校验.
在无试验数据情况下,对于带调节圈的微启式安全阀,取流出系数α=0.40 ̄0.50;对于无调节圈的微启式安全阀,取α=0.25 ̄0.35.
标准状态下介质的特性系数C,可按下式计算.
C=
Cp
气体在标准状态下的绝热指数K=───,Cp、Cv分别为气体的定压比热和
Cv
定容比热.
安全阀的最小有效排放面积E,按下式计算:
(公式略 见623页)
(5)安全阀的性能校验应有详细记录,合格者予以铅封,继续使用,不合格者应予更换,对因目前条件所限而无法进行排放面积校验的安全阀,可暂时使用,但应限期更换;暂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985年底,并应在检验报告和使用证书中注明.
第11条 紧急切断装置的检验
1.型式特性检验
根据产品合格证、铭牌或其他文件和实物,检查确认紧急切断装置操作机构的型式(油压或牵引式等).切断阀的型式(有过流阀或无过流阀)、型号、制造厂、公称压力和规格等、公称压力应符合本要求第10条1款之规定.
2.外观及零部件的检验
(1)宏观检查紧急切断外观、阀体、阀瓣、阀杆、弹簧和密封面等有无磨损、腐蚀、裂纹、变形和其他缺陷,所有缺陷应予修复,否则应予更换.
(2)检查油压式操纵系统的油量、油压、油污情况及油缸、配管、压力表、易熔合金塞等装置有无破损和泄漏.所有异常均就应作妥善处理.
(3)检查牵引式操纵系统的绳索、手柄、易熔合金塞、转轴等是否良好.
3.性能检查
按《槽车规定》第33条规定或产品出厂性能要求进行紧急切断装置的动作灵活性,油压系统的密封性,紧急切断阀的闭止时间,耐压性能和外漏气密性能检验或试验.带过流阀的紧急切断阀还应进行过流切断性能检验.检验结果应有详细记录.
第12条 液面计的检验
1.根据产品合格证、铭牌或其他文件资料和实物,检查确认液面计的型式和特性.
2.宏观检查液面计的外观及各零部件有无腐、变形、损伤或其他缺陷.
3.检查液面计的测量范围、指示精度和误差.
液面计按高度表示的测量范围上限,应不小于罐体直径的99%.浮筒式液面计的仪表指示精度,应不低于2.5级.
4.检查液面计的操纵灵活性、指示灵敏性和结构的牢固可靠性.
第13条 其他附件的检验
1.根据《槽车规定》,检验压力表和温度计的测量范围,精度等级、安全位置和指示标记是否符合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校验压力表.
液氨槽车应采用压力表.液氯槽车可采用精度为2.5级的膜片压力表.
2.参照本要求第10条1、2款的要求,检查阀件和接头是否符合要求、完好无损和无泄漏.
3.根据《槽车规定》,检查各个消除静电装置、消防装置和其他防护装置是否齐全
并符合要求.检查灭器是否有效.
4.检查装卸用橡胶管的完好情况和耐压强度级别,并以1.5倍的罐体设计压力进行气压试验合格.
5.检查各种紧固件是否齐全、牢固,有无损伤和变形.
6.各种附件检查结果均应有记录.不符合要求者,应予修复或更换.
第14条 充装量的核定
槽车检验后,应根据罐体实测容积,按《槽车规定》第11条规定,核定最大允许充装重量.
对液氨、液氯和液体二氧化硫槽车的重量充装系数(公斤/升),应不大于下表规定数值:
━━━━━━━┯━━━━┯━━━━┯━━━━━━━━━
充装介质 │液 氨│液 氯│ 液体二 氧化硫
───────┼────┼────┼─────────
重量充装系数 │0.52 │1.20 │ 1.20
━━━━━━━┷━━━━┷━━━━┵─────────
第15条 整车稳定性能校验
1.轴荷分配的测定
槽车重量和轴荷分配的测定,应分别在空载(不充液)和满载(可充水代替)两种情况下,在地中衡上进行.测定时,应在驾驶室座位上加放65公斤的重量.
要求槽车的轴荷分配应与原型底盘(车辆)的轴荷分配基本相符.
2.最大侧向稳定倾角的测定
槽车两侧空载时的最大侧向稳定倾角的测定,应在侧倾试验台上进行.测定时,板簧应加以固定.试验台面的附着系数应尽可能大.台面上的侧滑阻止块不应过高,并应有安全保险措施.
3.重心位置的测定和稳定计算
如无法测定最大侧向稳定倾角,则应测定空载时槽车的重心位置(重心距后轴距离b和重心高度hg),并按下式进行稳定性计算:
b B
───≥0.65;────≥0.65,即β≥33°
hg 2hg
式中:B──槽车轮距;β──路面横向坡度(度).
不符合上述规定者,按本要求第25条规定处理.
4.对于有检验制造证明,已在制造厂进行过最大侧向稳定倾角和轴荷分配测定的槽车,上述稳定性可以免验;对于拥有三台以上同一型号、尺寸、结构槽车的单位或由原制造厂承担检修工作者,上述稳定性可以抽验,但不得少于二台.
第16条 槽车检验单位,对所有检验结果应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和处理意见.
槽车检修单位,应根据本要求和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制定槽车修复方案和工艺.
三 、 缺陷处理
第17条 凡属下述情况的槽车,应停止使用:
1.无任何设计技术资料或出厂技术文件者;
2.罐休材料为沸腾钢板或属于无法判明和用材不当者;
3.罐体壁厚不符合本要求第8条(1)款之规定,又不能改作充装低压介质者;
4.罐体主体焊缝为单面焊接者;
5.罐体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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