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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颁发试行《交通部水运生产调度规程》和《交通部水运调度通信规程》的通知

发 文 号:(80)交水运字757号
发布单位:(80)交水运字757号
运计划人员参加,并邀请铁路、外贸及有关物资单位参加。
③会议程序:16日至22日为内外贸进出口运输吞吐计划及车船货水陆联运中转换装计划。22日至25日,中远、外代总公司与外运总公司另外开会安排外贸出口船、货平衡计划。
④会议内容,汇报上月运输生产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本月上半月运输生产进度与存在的问题,组织平衡和编制审定下月运输生产计划与重点工作要求,最后由部、局领导作会议总结,综合作出决议,各航、港部门分头负责贯彻落实。
3.日调度会议
①日调度会议,是组织指挥港航运输生产的重要会议,必须每日定时召开。
②日调度会议由各级分管生产的领导同志主持,调度、客运、货运、商务、机务、海(港)监、船队、机电、供应、计划、人事、通信、航道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指定其他有关负责人出席。
③会议内容,主要检查上昼夜运输生产任务执行情况,审定当日计划,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最后由会议主持人综合作出决议。各有关部门必须贯彻执行会议决议,并须在下一次会议上报告执行情况。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并有专人记录。
第二十一条 记录制度
各级调度部门必须建立调度工作日志,上级的指示、命令和通知,对下级发布指示决定,发生海事、敌情、涉外及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与有关单位联系的重要事项,航道、气象、码头水深等情况,均应及时详细记录,定期保管备查(一律用钢笔填写,字体端正)。
第二十二条 汇报制度
各级调度部门,凡遇下列问题均须请示报告。
1.改变月度计划中所规定的定线船舶的航线。
2.违反合理流向的货物的装运。
3.变更月度计划规定的任务或接受计划外的运输,地方船舶临时参加干线运输。
4.跨航区或联系中央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
5.凡发生重大海损、涉外、灾害性气象、特种货物的货损、货差、重大伤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不超过30分钟内逐级上报,并续报施救处理情况。
6.航道泊位水深及港口通过能力临时发生变化,影响船舶安全与港口作业的正常进行。
港、航调度每日应按部规定时间汇报当日运输装卸生产各项指标及生产进度,重点船舶动态。
第二十三条 调度命令
1.调度命令内容包括编号、签发人、发话人、受话人、发布时间及命令内容。
2.各级调度在组织指挥运输生产过程中,对重点船舶与特殊货物抢装、抢卸及其它生产重大问题等,有权逐级发布调度命令。
3.调度命令必须由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人签发。
4.各级调度部门和船舶,对上级调度命令要严肃认真执行。
第二十四条 调度纪律
各级调度人员应坚决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严格遵守调度纪律。
1.坚守岗位,遵守纪律,奉公守法。
2.对上级调度部门的指示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对下级调度部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必须准确记录,向领导汇报请求,及时处理和答复。
3.对上汇报工作,对下答复问题,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4.内外有别,严守国家机密。
对模范遵守纪律做好工作者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调度纪律,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七章 统计分析
第二十五条 调度统计
调度统计分析,是向领导提供生产进度,帮助研究决定问题,检查运输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和改进调度工作的重要依据,包括:
1.准确快速统计
按日、旬、月统计运输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其内容:
日报:客运量、旅客周转量、货运量、货物周转量、港口吞吐量、主要重点物资、装卸车等计划完成情况及船舶在港动态。
旬(月)报:除增报车、船停港时间外,每月逢1日、11日、21日逐级将日报内容综合累计核对上报,全月快速统计必须在次月2日报出。
2.航港生产效率统计
各直属港航企业,每月向国家定期统计报表制度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按期报部并抄水运局(部调)。
第二十六条 运输生产活动分析
各级调部门应对船、港运输生产执行情况,按旬、月进行定期检查分析,遇有重大情况可不定期或随时进行专题分析,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供领导参考。
第八章 调度文件
第二十七条 各级调度部门应建立健全调度文件,正确地记录船、港生产活动情况,一定要做好9个主要文件:
1.调度工作日志;
2.气象、水位记录;
3.船舶技术资料;
4.港口技术资料;
5.生产计划完成情况报表;
6.有关运输装卸规章制度和请示报告;
7.船舶动态和能力变化;
8.调度命令及通知;
9.海图、潮汐、航道水位、气象等资料。
第九章 调度通信
第二十八条 加强海岸电台工作,建立各项通信规章制度。各港航单位和船舶必须严格执行《水上调度通信规程》的各项规定。规定的电报不能以无线电话代替。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沿海和长江部直属港航企业和参加干线运输的地方航运单位。远洋船舶在国内执行本规程,在国外执行远洋运输总公司的调度规程。
第三十条 局以下的分局、港口及海港作业区调度的职责及制度由各局自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1980年7月1日起试行,解释和修改权属交通部。交通部
水运调度通信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运输调度工作。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船舶运行及港口业余情况,以加速船舶周转,维护船舶安全,正确组织指挥船舶运输生产,必须建立严密的通信体系,发挥现代无线电报、电话通信工具的作用。确保通信联络,以保证完成
和超额完成国家水上运输计划,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通信分下列四部分:
一、远洋运输调度通信;
二、沿海运输调度通信;
三、长江运输调度通信;
四、江海直达运输调度通信。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之船舶,系指所有参加远洋、沿海和长江干线运输的部直属企业的船舶和地方船舶。
第二章 远洋运输调度通信
第四条 离港电报
船舶离国内外港口后(包括加油水、避风、过运河等)应向所属远洋公司、总公司发离港电报。
内容:离港时间、港名、装(卸)货吨数(船上载货吨数按卸港顺序列出)、剩余舱容、加油水数量、存油水数量、吃水、预计抵达下一港口的时间。
格式举例:
0215离ANTWERP卸10000装9500(青5500连4000)余容850加F500D100W300存F750D200W600吃0800/0820预2508SINGAPORE朝阳 注:时间均采用北京时间,以四位数表示,前两位为日期,后两位为小时,30分以下舍去,30分以上进为一小时。如果用格林威治时间或当地时间,应分别在四位时间数后加注G或L。例如3日北京时间16点,即0316,3日当地时间9点,即0309L。
计量单位均采用米制。货载、油、水(包括残油、水和安全储备量)用米制。吃水米用、厘米。四位数表示,前两位为米,后两位为厘米。舱容用立方米表示。
第五条 分舱电报
船舶航行近洋航区(即东南亚、日本、朝鲜、海参崴等地区)。应于离最后装港后6小时内。向第一卸港代理发分舱电报,并抄所属远洋公司。
内容:载货数量,按卸港顺序分货种,分舱面、舱内列出,长、重大件货件数,单件重量,需否重吊,如有危险品应注明品名、数量。
货舱由船首而船尾,以甲、乙、丙……顺序编号,舱面以面表示,舱内分层由上而下,以“上”、“中”、“下”表示。
格式举例:
①甲面神申危险品 甲胺45 上人纤169 下神新钢材600乙面神申平地机2台33需重吊 上人纤234 下神新钢杂822丙上神连人纤67(申转)神申化工品400下神新钢杂1152丁上神申人纤155 下新人纤杂500 共神申1103 神新3074 友好
②DISCHARGING CARGO HATCHES/TONS
1/814 2/1089 3/1619 4/655
HEAVYLIFTS 3 PIECES250T(MAXIMUM PIECES120T)REQUIRE FLOATING CRANE
远洋航区船舶在国外最后一港装完货物后,应督促代理将积载图航空邮寄卸港代理和所属远洋公司各一份。
第六条 船位电报
航行船舶应向所属远洋公司报告正午(船钟时间1200)船位,近洋航区每日一次,远洋航区每逢星期一、六各一次。
内容:日期、时间、纬度、经度、航向/航速、海上气象
格式举例
0312 3558N 02223E 135/165晴 NE5中浪安亭
注:船位纬度在前,用四位数,经度在后用五位数。如北纬31度30分,东经23度35分即3130N12335E;南纬5度10分西经8度20分,即0510S00820W。
航向用度数、航速用节表示,均用三位数,不写小数点。航速是从上次报到此次发报期间的平均航速。如航向340度航速16.5节,即340/165;航向15度航速9节,即015/090
第七条 抵港预报
抵港前72小时,船舶应向抵达港代理发抵港预报。抵拉美、北美、欧洲和大洋洲各港7天前第一次预报,3天前第二次预报。抄报所属远洋公司、总公司。
内容:预抵日期时间、港名抵港吃水、作业舱口/吨数、需加油水数,需否引航,船名。
格式举例:
①预0616抵长江口 吃水0875/0885 卸3900 1/600 2/100 3/1500 5/800加F400 D80 W250 请安排引航金沙江
②HAINING ETA SINGAPORE 1509 DRAFT 0806/0840 LOADING2500T THREE HATCHES BUNKERING F500 D100 W300 PLEASE ARRANGE PILOT MASTER
注:船舶预、确报的抵港地点,均以检疫或引航锚地为准。
第八条 抵港确报
船舶抵港前24小时向抵达港代理发抵港确报,抄报所属远洋公司、总公司。
内容:船名、抵达时间、港名
格式举例:
①准0512抵连 友好
②YUHAO AMENDED ETA OSAKA 1214 MASTER
第九条 在港动态报
船舶抵锚地后,即向所属远洋公司电告抵港时间、存油、水数量,并告预计进港时间。等泊期间每隔3天报告一次动态。进港后船长应督促代理按规定向所属远洋公司发装卸进度动态报,并索取抄本,公司接代理报后,电传总公司。
第十条 航次结束报
航次结束后,应向所属远洋公司电告航次结束时间,存油水数量。
格式举例:
①2012 36航次结束存F150 D50 W60 金沙江
②2012 VOY36FINISHED REMAINS F150 D50 W60 JINSHAJIANG
第十一条 船舶同我驻外机构的联系
船舶抵达有我驻外机构国家的港口,在给代理发报的同时,抄报使馆。船舶抵港后,主动向使领馆汇报和请示工作,接受领导。
内容:船名、预抵港口日时、计划装(卸)货物数量及其他事情。
格式举例:
DONGFENG ETA COLOMBO 0418 LOADING CARGO 800T MASTER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报
1.船舶发生海损、机损、货损、工伤事故发及船员、旅客严重疾病等情况,应及时电告所属远洋.公司
2.航行船舶遇恶劣气象条件,并危及船舶、货物安全,必须改变航行计划(如返航、绕航、湾靠港口等)时,应即请示所属远洋公司。在一般情况下,应得到答复指示后方可改航;但是如情况急,可一面报告,一面改航。
3.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爆炸、火灾、碰撞、触礁、搁浅以及人员落水等事故时,应以特钯电报所属远洋公司、总公司。如果船舶遇险,可按国际遇险通信办法处理。
4.船舶抵达国外港口,若因自然条件,港口工人罢工或严重堵塞等情况不能进港或不能正常作业时,应及时电告所属远洋公司、总公司,所候指示,同时电告驻所在我国使领馆。
5.船舶在航行中,需要施行对外海上救助活动时,应以密电向所属远洋公司请示,经批准后进行。但情况紧急时,可机断专行,根据国际惯例,边做边报。
6.船舶在国外港口发生较大的涉外政治性活动,或者发生劫持、暗杀、偷渡、失踪等重大事件,应即向当地我驻外机构汇报、请示,并报告所属远洋公司、总公司。在无法请示的情况下,由船舶党支部根据中央有关政策和规定精神研究处理,同时以密电报所属远洋公司、总公司。
7.船舶遭遇敌情时,按照《我国商船在国际通航水域遇到外籍飞机、舰船的处置原则》及其补充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外代在接到船舶抵港预、确报等有关港口装卸的电报后,应及时通知港口,并将安排情况通知船舶和有关远洋公司。
第三章 沿海运输调度通信
港务局(以下简称港)和船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航)之间的通信
第十四条 航调应根据部批准之月计划、最后船舶动态和旬度货源计划,作出旬度船舶运行计划,在旬度开始两天前报有关港调、货运部门(或商务部门),其格式及内容如下:
等级表:
第十五条 港方收到旬度船舶到港计划后,应根据月计划及港作业能力,作出旬度船舶装卸计划,并在每旬逢一报有关航调,其格式及内容下:
等级表:
第十六条 港调须在船舶抵港6小时以前(上海港须在船舶抵港12小时以前)通知船舶抵港后之停靠地点(码头或锚地)。
第十七条 船舶离开装货港后,港(或作业区)货运部门应负责于6小时内向目的港港调、货运部门发同“分舱电报”;如船籍港应加报航调;航程在24小时以内及华南航线上的船舶必须于开装前先按照配载图电告目的港港调*和货运部门,如实际装载情况有变更,应在离港两小时内进行更正。格式及内容如下:
等级表:航程24小时以内用加急
第十八条 因台风、曝风雨、寒潮等袭击或因其他情况船舶之安全时,应按下列办法通知船舶:
(一)港内船舶由港方负责通知;
(二)航行船舶及航方所在港口内之停航船舶由所属航方负责通知。
船舶与港、航之间的通信
第十九条 船舶离港后,应于2小时内(航程在24小时以内,则应在1小时内)向目的港、所属航调发出“离港电报”;格式及内容如下:
等级表:
第二十条 在航船舶应每天向所属航调、目的港港调报告1200(正午)(北方航区增报2300)时间之船位。发报时间:不迟于规定时间后1小时,其格式及内容如下:
等级表:
第二十一条 航行船舶于抵达目的港12小时以前向目的港港调(船籍港加报所属航调)发出“抵港确报”;如因特殊原因变更抵港时间,须于抵港前六小时更正。格式及内容如下。
等级表: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航行中遇机器故障、气候恶劣、等候潮水、等候引航,等候天明等等原因而停止航行以及继续航行,均须在1小时内报告所属航、目的港调;
续航时间与停航时间估计不超过2小时者可合并发报;
因机器故障或船舶失灵停航者及客货班轮不论任何原因停航、续航均须立即发加急报;
往山东沿海下锚或避风等须抄报青岛港调度室。
等级表:加急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航行中,如发生海损事故,须立即电告附近港口、所属航调,以便采取紧急援救措施;
并应与所属航、有关港调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报告情况。
等级表:
如船舶遇险可按国际遇险通信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航行中如接到改变航线之命令或遇特殊情况需改变航线时,须在改变航线后1小时内报告所属航调。原目的港港调、改变航线后的目的港港调。
等级表:
第二十五条 船舶应将每天在港装卸及其他作业和停泊情况(昨天1800时到今天1800时)由值班驾驶员于2000时以前拟妥电文,交船长签字盖章后,派专人送所在港岸台,岸台于接到船方送来之电文后2小时内发出“在港装卸作业报”
等级表:
第二十六条 防台期间,已进入抗台锚地的船舶,应按如下规定向所属航调、防台指挥部报告气象实况及锚位情况:风力在6级以下时,每日1200时报一次;风力6~8级时,每4小时报一次;风力超过9级以上或接近台风中心时,每2小时报一次(在港内锚地抗台的船舶应用无线电话随时向所在港报告)。
第二十七条 凡航行南北航线的船舶,均应严格执行部1979年7月17日颁布的“关于我商船通行台湾海峡的暂行规定”。在启航前均应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航行计划。并于开航1小时以前用电话报所属航调,经局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应向部调报告此项计划以备案。
航行计划内容应包括航线、货种、载量;船长、政委姓名,船员人数;油、水、伙食储备;启航时间,通过台湾海峡重点航区或台湾以东航区的日期时间;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时间、平均航速等。
第二十八条 船舶在台湾海峡重点航区(南澎列岛到东引岛之间)航行,船舶电台要不间断值班,随时保持岸船之间通信畅通。
船舶出入南澎列岛和东引岛一端时,应立即向所属航调发出“出入台湾海峡重点航区报告”;航调接到此报后应立即用电话报告部调。但船舶在台湾海峡重点航区内不发船位报。
等级表:
第四章 长江运输调度通信
第二十九条 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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