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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国家劳动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通知

发 文 号:(80)劳总护字41号
发布单位:(80)劳总护字41号

工发总字〖1980〗71号
现将国发〖1980〗84号《国务院批转关于在工业交通企业加强法制教育严格依法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印发给你们,望你们会同有关方面切实贯彻执行.
我们要求各省、市、地、县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通知经济管理部门和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应切实遵照一九五六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有关规定,必须把发生的多人事故、重伤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立即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立即转报上级,并切实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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