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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蒸汽锅炉登记建档的通知

发 文 号:〖80〗市劳锅字第87号
发布单位:〖80〗市劳锅字第87号

为了贯彻执行原劳动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和《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以加强我市锅炉安全运行的管理工作,决定对全市蒸汽锅炉进行登记建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和期限:
凡使用压力在0.7公斤/厘米2以上的蒸汽锅炉的单位,都应建立技术档案,将技术档案送交所在区、县劳动局(科)申请登记,经审查合格的发给使用登记证.登记时间自八0年八月开始,八一年九月三十日截止.八一年十月一日起,无使用登记证的蒸汽锅炉应即停止使用.
(二)、各单位要作好下列工作:
一、各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要按照《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整理好锅炉设备技术资料填写锅炉技术登录簿.技术资料不全的要进行查找或向原制造厂购买,或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测绘计算.
二、各主管局在进行登记以前要开办训练班,组织所属单位学习《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掌握登记、测绘、计算的技术要求.一个局单独组织有困难的可几个局联合举办.
各区、县对确无能力建档的区、县属单位,以及中央在京单位,可举办训练班协助各单位掌握登记、测绘、计算的要求.
三、锅炉技术登录簿和登记人员训练班的讲义、教材由我局统一印制,酌收成本费,各单位需要数量及联系人于四月十日前告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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