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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25日

乌鲁木齐市安全事故指标考核界定办法

发 文 号:乌政办[2005]136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5-09-07
实施日期:2005-09-07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界定区(县)、部门在安全事故指标控制方面的行政责任,根据《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数据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消防局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事故指标原则上计入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军队、武警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除外。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其事故指标计入相应交警大队的对口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除外),其事故指标原则上计入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门认定为纵火造成的火灾事故除外)。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下列优先顺序予以界定:

(一)中央、自治区和兵团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界定。

(二)市属有关部门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其事故指标计入该部门。

(三)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其事故指标计入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下列优先顺序予以界定:

(一)中央、自治区和兵团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界定。

(二)市属有关部门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指标计入该部门。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指标计入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界定。

第六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指标同时计入煤矿行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界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指标计入市建委。中央、自治区、兵团所属建设施工企业和注册地在本市以外的建设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界定。

(二)拆除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自治区建设厅规定予以界定。

(三)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指标计入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安全事故,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予以界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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