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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4日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津政令第25号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发布日期:2010-01-14
实施日期:2010-04-01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第十一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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