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6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规定

发 文 号:建筑[2004]148号
发布单位: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2-17
实施日期:2004-02-17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管理。委托市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由市建委负责。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0平方米)的住宅工程;
  3、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
  4、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及其它建设工程。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由工程所在区、县建委负责。

  1、建筑面积不足40000平方米的住宅工程;
  2、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
  3、总投资(含设备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它建设工程。

  第五条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工程由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市或区(县)建委进行审查。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市或区(县)建委进行备案。

  第七条 报送施工安全措施应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
  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地下设施情况(附图);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4、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计划情况;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外电防护、配电线路敷设情况;
  6、施工单位安全方案,包括临建设施、安全施工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等。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