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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天津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发 文 号:津政发〔2004〕107号
发布单位:津政发〔2004〕107号

批转市商务委等十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商务委等十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按照商务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商运发〔2004〕198号)精神,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和部门分工

  (一)组织领导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成立由副市长只升华任组长的天津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商务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天津铁路分局、市交委、市农委、市卫生局、天津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等单位组成。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商务部门牵头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粮油、肉类、食糖、成品油、煤炭、农资等商品的应急预案并做好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会同海关、质监部门组织部分重要商品的进口。

  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从维护市场稳定的大局出发,实施正确的舆论引导。

  粮食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粮油市场调控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发〔2003〕120号,以下简称《粮油应急预案》),具体负责做好应急时期储备粮、油的投放和市场供应工作,组织粮油企业做好加工销售工作。

  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地方粮食储备,物价部门负责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开展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应急事项所需的合理费用及时到位。

  交通、铁道部门负责根据调运方案,及时组织应急商品的铁路、公路、水路运输。

  农业部门根据市场需求负责指导农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的生产。协助商务部门落实重要农产品的储备。负责种植、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

  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及生产经营的卫生许可和与之相关的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污染及危害人体健康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管,查处流通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严厉查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类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活动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违法活动。

  二、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大米、面粉、食油、食盐、猪肉、鸡蛋、食糖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导致一类以上的商品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或出现大面积商品脱销(粮食、食用油市场异常波动级次判分,按照《粮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的可列为一级或二级市场异常波动。

  (一)一级市场异常波动

  1.周边1至2个以上省、市大面积市场异常波动,波及我市。

  2.本市3个以上区县发现市场异常波动。

  3.国家商务部确定的级次市场波动。

  4.其他特殊情况需列为一级市场波动的。

  (二)二级市场异常波动

  1.个别区县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5个以上大中型零售商场、批发市场发生某类商品异常波动。

  3.其他特殊情况需列为二级市场波动的。

  三、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及报告

  (一)建立、完善市场监测系统。被确定为定点的监测企业要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市商务委和相关部门报送有关数据资料。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区域性生活必需品监测系统。

  (二)监测主管部门要根据监测数据及有关报告深入现场,加强市场巡查,掌握第一手资料。

  (三)建立和完善市场报告系统。各区县和有关监测单位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后,要在1小时内报告市商务委和同级人民政府,市商务委在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后,在2小时内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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