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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5月10日

渭南市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发 文 号:渭政办发[2010]92号
发布单位: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5-10
实施日期:2010-05-22

  为了搞好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煤矿整体安全水平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和4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渭南市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一、加强企业主体责任

  各煤矿企业法人、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要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强化企业自主责任,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解决本矿存在的安全隐患,法人、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副矿长(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并要坚持带班入井制度。法人、矿长外出三天要向县煤炭局请假,超出三天以上的,要向市煤炭局请假。不得长期不在矿上,对安全管理实行遥控指挥。

  二、加强政府监管责任

  县市煤炭局要完善小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充实和加强本地区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力量,制订本地区煤矿安全发展的整体规划,要深入一线,加大检查力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煤矿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整改,安排专人督办。充分发挥驻矿安全监督员的作用,把县市政府的监管工作推向基层。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解决存在的共性问题和难点问题,定期召开矿长大会,学习有关文件,统一思想,强化安全意识。

  市煤炭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督查,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对督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每月向市政府专题报告现场监管情况。

  三、生产矿井、基本建设矿井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生产和建设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小煤矿推行专回风井、壁式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的通知》《陕西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定,生产矿井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生产:

  1.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齐全有效;安全管理机构齐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全员培训并取得入井资格证。

  2.双回路供电系统安全可靠。

  3.各种规章制度健全,编制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4.矿长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当地救护单位签订救护协议,并已为职工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并交纳了安全风险抵押金。

  5.消灭了木支护,淘汰了国家明令禁止的机电产品。

  6.已形成壁式采煤工作面,采掘部署合理,一个采区只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和两个掘进工作面,施工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三个。

  7.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转正常,传感器种类齐全,布置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8.通风系统安全可靠,通风设施齐全有效,局部通风合理,坚决消灭无风、微风作业,盲巷要立即密闭,对暂时不利用但又不能密闭的巷道要设置栅栏,并挂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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