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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09日

达州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3年第65号
发布单位: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09
实施日期:2013-12-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器在达州民用机场净空区域内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列》、《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达州民用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责任主体,发现妨碍机场安全环境的,应当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各级安监、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无线电管理、城管、环保、公安、气象、文广、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义务,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机场净空保护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保障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根据《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6)等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并结合本市民用机场实际划定的净空保护范围。即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为基准,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外各20公里组成的空间区域。
      第六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划设净空保护核心区域,其范围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中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和起飞爬升面覆盖的区域。
      第七条 民用机场净空护区,应当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民航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及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西南管理局及民航四川安全监督管理局审批后,应抄送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无线电管理、公安、气象、环保等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发生变更,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严格按照更新净空技术要求对地块控制指标进行编制。
      第十条 位于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以上的建筑物,由建设项目业主委托具有航行服务分析资质的单位组织开展航行服务分析工作。
      第十一条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发现在净空区内正在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它障碍设施和物体,应及时向该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机场提供的净空技术要求规范组织拆降。拆降结果应报市政府并告知机场管理机构。
      未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的违章超高建(构)筑物,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构)筑物业主承担。
      第十二条 经过航行评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产权所有者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第十三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废气、火焰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包括靶场、爆炸物仓库);
      (二)焚烧稻草、桔梗、工业废料、生活垃圾等物质而影响能见度的行为;
      (三)设置影响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以及其它设施;
      (四)种植影响机场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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