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江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城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辖区负责、职能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内江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相关事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兼任,市城管、住建、公安、交通、规划、国土、环保、工商、水务等部门及市中区、东兴区和经开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依法共同做好监督管理与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密闭运输和企业化营运管理。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按照“谁产生、谁承担”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处置义务。需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处置的,应按处置量缴纳处置费用。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七条城管部门主管城区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进行核准;
(三)督促、检查、指导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四)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第八条住建部门主管城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负责制定各类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二)负责各类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三)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规定装载;
(四)协助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对违规违章运输建筑垃圾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相关建设及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将各项违规行为纳入施工企业不良记录。
第九条公安部门主管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无牌无证、报废和拼装车辆以及不按规定线路、规定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二)负责对车主及驾驶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负责在公安公共信息网定期公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情况,供相关职能部门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交通部门主管城区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负责依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相关标准,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高、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督促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选址工作。
第十二条国土部门负责协助规划部门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工作,并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环保部门负责协助办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并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工商部门负责对符合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市中区、东兴区、经开区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及监管工作。协助市级有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建立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实施联合执法。
(一)市城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查处在城区内街道两侧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二)市国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城区存量国有土地上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三)市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查处在城区河道内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市交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查处在公路界线内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五)市中区、东兴区和经开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督和查处在城区内其他地方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十七条 城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许可制,实施综合管理。
(一)凡是需要异地处置建筑垃圾的项目,施工单位或个人须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二)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建设项目业主确定后,向城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相关资料;
(三)城管部门根据建筑垃圾承运量核定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办理流程。
(一)城管部门接到申办单位相关申报资料后,应对申办单位提供的相关申报资料作如下审核,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对申报车辆进行集中审验:
1.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建筑垃圾承运量是否与实际承运量相符;
2.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是否与规划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相符;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身颜色是否为黄色或红色;是否在驾驶室正前方喷印“建筑垃圾运输”字样;两侧车门是否喷印运输单位名称,车门下方是否喷印单位车辆自编号;货箱两侧车厢侧板是否喷印车辆核定载重量;
4.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否安装标准的密闭封盖装置,并配备二次密闭的篷布;
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否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
经城管部门审核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达到要求的,不予签发审核合格意见;审核合格的,由城管部门在《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