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巴府发〔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10〕24号)、市委《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委〔2009〕115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巴府发〔2010〕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按“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区)长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各位副县(区)长或副主任按“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三)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主要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市政府联系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考评后的奖惩等具体工作。
(三)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目标的实施。
(四)市政府目督办会同市安办对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五)各目标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落实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