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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8日

眉山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眉府发〔2010〕8号
发布单位:眉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15
实施日期:2010-04-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零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l0631-2004)》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第二章 零售单位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布设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本着安全、便民、总量控制的总体要求,科学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布设方案须按《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眉山中心城区若需调整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零售单位须有固定的、不小于1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
  零售单位之间的距离须大于50米;
  (三)零售单位与一、二类保护物的距离须大于50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须大于150米;
  (四)以下场所严禁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单位:
  1.纯住宅楼、写字楼(包括底层和地下室),超市、商场、农贸市场内;
  2.重点企业、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周围100米范围内;
  3.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场)、医院、博物馆、影剧院、机关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场所周围100米范围内;
  4.变压器及供电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
  5.城市中心城区一环(围城)路以内或重点街道。
  (五)符合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零售单位还应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岗位责任制:
  (一)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零售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购销管理制度;
  (二)存放管理制度;
  (三)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四)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五)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七)搬运操作规程。

  第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警示内容包括:
  (一)严禁烟火;
  (二)禁止吸烟;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第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常对零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经营场所和烟花爆竹制品存放点内不得设置人员住宿,不得设置明火设施,电力线路应PVC穿管或敷设,电器具应为防爆型。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配备2个以上5公斤重的

  干粉灭火器或其它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须进行经常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各单位应按区县安监局规定足额存储安全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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