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17日

成都市消防条例【2010年修订】

发 文 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7-24
实施日期:2010-11-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二)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协调、配合火灾事故处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负责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六)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七)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管理、指导消防队伍建设和训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