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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30日

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成建委发[2010]256号
发布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4-28
实施日期:2010-10-01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机械工长以及相应的维修工人,每月对设备进行保养、检修、调整,并建立台帐。如果使用单位不具备条件的,也可委托设备租赁、安装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租赁单位。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或增加附着,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总承包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到场监督配合。每次顶升加节或增加附着后,必须经使用单位、租赁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建筑起重机械顶升至最终高度(指本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最高高度),使用前必须再次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安装检测合格。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准备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和要求降低安装单位资质等级。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提起重设备安装工,信号工,操作人员,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具体程序和规则,按照《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川建发[2008]65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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