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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7月01日

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忻政发〔2008〕60号
发布单位:忻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01
实施日期:2008-07-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3号)、省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5号)有关要求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指县公路、乡公路和通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保障投入”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 统筹安排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 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管主体,监督管理全市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 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 编制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监督、指导、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三) 制定划分县公路养护类别,管理、调配、监督全市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 负责筹措养护经费,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监督养护经费的使用。

  (三) 因严重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造成农村公路毁坏时,组织人民群众及有关部门进行抢修。

  (四) 组织有关人员对县、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五) 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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