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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5日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4-25
实施日期:2005-04-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安全评价资质按行业分类管理。

  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分类如下:

  一类:1.煤炭开采和洗选业;2.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3.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管道运输业;4.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5.烟花爆竹制造业;6.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仓储业;7.水利工程、水力发电业;8.火力发电,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二类:9.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0.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业,道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水上运输业;11.公众聚集场所(包括住宿业、餐饮业、体育场馆、公共娱乐旅游场所及设施、文化艺术表演场馆及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12.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3.通信设备、专用设备及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通用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邮政、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14.食品、农副食品、饮料加工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15.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及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7.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取得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和烟花爆竹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分别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安全评价。

  第五条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具体申报程序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施行。

  乙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乙级资质证书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颁发。

  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省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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