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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山西省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晋经贸电力字[2002] 525号
发布单位:晋经贸电力字[2002] 525号

山西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山西省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省电力行业协会、各地市经贸委、供电分公司:

为加强全省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参照兄弟省市的管理经验,结合我省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工作实际,在征求省内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省经贸委组织制定了《山西省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二OO二年十一月一日

 

山西省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维护供用电的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在我省供电营业区内,进入供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省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机关,负责全省进网作业电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市经贸委负责本区域内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山西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电工作业许可证》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颁发。

第二章 培训

第五条 省电力行业协会负责全省进网作业电工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接受进网作业电工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四)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七条 接受进网作业电工培训的人员,须进行下列技术培训:

(一)电力法律法规;
(二)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三)电力安全与作业技能;
(四)电力作业技术规程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九条 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到批准的培训单位履行报名手续,并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培训收费标准统一按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规定执行。培训时间由省电力行业协会、各地市经贸委根据各地培训工作准备情况协商确定。

教学培训费应专款专用,用于与培训有关事务的开支和教学设施的改善,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办学的有效证件;
(二)有符合要求的培训设施、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三)有专职的教学管理人员和具有授课资格的教员;
(四)有健全的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必须使用统一的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按照统一的培训课时实施培训工作,要努力提高教学水平,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二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担任培训科目的教员,须经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考核选取,经审批后,方具有承担培训任务资格。

第十三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五年以上从事电气专业工作经历;
(三)具有电气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或电业作业技能;
(四)精通电气行业各类有关规程;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培训考核大纲和基本培训教材,由省电力行业协会选编,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审定。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五条 进网作业电工经考核合格,取得《山西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省电力行业协会、各地市经贸委和供电企业联合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具体考核事务由省电力行业协会统一承办。

第十七条 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由省电力行业协会统一选配,接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全部科目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各地市经贸委登记、制表,省电力行业协会汇总、审核,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经核准后发放《山西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省电力行业协会统一核准,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考试,只参加专业科目考核。

第二十条 非供用电系统内电气工作人员申请办理《电工作业许可证》,其培训考核方式,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参照此办法另行确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上岗电工不允许独立作业。新上岗电工持证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经复审合格,换发正式的《电工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对已取得《电工作业许可证》的电工,两年复审一次。对从事电气安装、电气试验和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进网作业者,一年复审一次。

第二十三条 复审内容包括:

(一)作业期间的作业行为;
(二)电力作业规定熟识程度;
(三)新技术、新规章理解程度;
(四)身体健康状况;
(五)安全知识考试。

第二十四条 复审工作由省电力行业协会、各地市经贸委共同组织。复审合格者,由各地市经贸委在《电工作业许可证》复审栏内盖复审印,可以继续从事电工作业。复审不合格者,在三个月内可以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电工作业许可证》。未参加复审者,《电工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进网作业电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内容:

(一)电力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二)作业电工的持证上岗情况;
(三)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四)跨省、地(市)进网作业电工,其证件有效性、合法性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地市经贸委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并逐步建成全省微机联网的管理系统。进网作业电工需要调动时,应办理转迁手续。跨省、地(市)作业时,进网作业电工应持《电工作业许可证》向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重新对其进行第二十三条中第(二)、(四)项内容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进网作业电工,给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作业许可证》处罚。

(一)未持证进行电工作业;
(二)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作业许可证》;
(三)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
(四)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

第二十九条 无《电工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各地市经贸委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供电企业可不予验收接电或中止供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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