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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9月10日

济南市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 文 号:济政办发[2009]37号
发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济南市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济南市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天然气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气站安全管理工作,非经营性加气站安全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加气站是指为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含加气标准站、加气子站、液压子站、加油加气合建站。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为我市加气站的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对加气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气站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企业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须依照相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和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等资质,加气站须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七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加气站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第八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所属加气站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本加气站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并取得有关部门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九条 加气站充装和检查等从业人员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和企业组织的操作技能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  加气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实体墙隔离,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  加气站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醒目的禁火和禁用移动电话标志;进、出口及限速、限高、车道指示等交通标志;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标志;严禁行人、非机动车在站内穿行标志等。

  第十二条  加气站周围应划定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区域;加气站车辆进口、出口应分开设置,站区内停车场、道路、加气岛、汽车加气场地等布局须符合相关规定。

  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在站内标有明显的引导加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第十三条 储气瓶拖车或充装车在加气站内须有固定停放区,且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加气站内严禁从事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并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加气站内建(构)筑物等场所禁止使用生成明火的热源。

  第十五条  加气站操作人员要加强对车用气瓶充装全过程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非加气站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气、卸气作业。加气站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第十六条  加气站每班须有专(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责任制落实、作业现场安全、设备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加气站负责人,加气站能解决的,立即整改;加气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并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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