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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发 文 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发布单位: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刘国信OO三年九月十五日

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保证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随时调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地方储备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地方储备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管理必须做到专库储存、单账核算、账实相符。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规模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所有权和动支权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
第七条当市场供求失衡、粮价大幅上涨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方储备粮动支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八条地方储备粮库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储备规模筹资建设,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及检测设备。
第九条储备粮收购入库时,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当年产粮食。
第十条承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规定,及时组织安全检查和储备粮品质检测。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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